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對廣匯汽車服務集團股份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紀律處分決定書〔2023〕20號)。
根據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關於對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孫廣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32號)查明的事實,2017年8月,廣匯汽車服務集團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廣匯汽車”,600297.SH)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孫廣信在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事項進行過程中,分別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實際出資人簽署了《關於認購廣匯汽車服務股份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之協議書》,約定對上述實際出資人認購的股份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證。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認購方簽署上述本金及收益保證的協議和合同,對投資者投資決策具有重大影響,屬於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告知並配合公司披露上述資訊,影響投資者知情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23條等相關規定。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相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無異議。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0年)》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廣匯汽車服務集團股份公司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孫廣信予以通報批評。
廣匯汽車年報顯示,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廣匯汽車控股股東,直接持股31.14%;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孫廣信為廣匯汽車實際控制人。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資訊,資訊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易懂。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是資訊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上市公司均應充分披露。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5號)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洩露詢價和定價資訊;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以下簡稱重大資訊或重大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3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3〕20號
關於對廣匯汽車服務集團股份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匯汽車服務集團股份公司控股股東;
孫廣信,廣匯汽車服務集團股份公司實際控制人。
根據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關於對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孫廣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32號)查明的事實,2017年8月,廣匯汽車服務集團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孫廣信在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事項進行過程中,分別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實際出資人簽署了《關於認購廣匯汽車服務股份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之協議書》,約定對上述實際出資人認購的股份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證。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認購方簽署上述本金及收益保證的協議和合同,對投資者投資決策具有重大影響,屬於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告知並配合公司披露上述資訊,影響投資者知情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23條等相關規定。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相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無異議。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0年)》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廣匯汽車服務集團股份公司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孫廣信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