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市監寶處罰〔2023〕福海12號)。奧的斯機電電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規定維保電梯案顯示,奧的斯機電電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根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10000元。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1月13日。
2022年12月31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市監華處罰〔2022〕觀湖106號),奧的斯機電電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存在特種設備違法行為被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000元。
《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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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