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承德市人民政府官網消息,近日,河北省承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九部門印發關於《承德市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共計9項措施。
在調整家庭首套商業住房貸款套數認定標準方面,通知提及,以縣、市、區(含高新區)為基本單元,轄區內無住房,在本轄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商業性按揭貸款根據住房套數查詢結果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定證明執行首套房政策。
同時,調整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執行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15%,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25%,並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
通知還提出精準實施購房補貼。在開展房博會或市縣級政府部門組織的階段性促銷活動期間,購買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給予成交價格1%的補貼,每套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
此外,推動商品住房“以舊換新”。指導房企和經紀機構,通過與換房人簽訂協議的方式,為換房人鎖定意向新房房源,在3-6個月內集中推售換房人的舊房。舊房售出的,售房款直接轉化為換房人的新房購房款;舊房未售出的,可續簽或無條件解除協議,為換房人提供可靠、便利、優質服務。鼓勵各縣市區引導企業收購換房人的舊房,拓寬新業態、發展新業務。
以下為政策全文:
承市建發〔2024〕9號
承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九部門關於印發《承德市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禦道口牧場管理區委員會,各相關單位:
現將《承德市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承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承德市財政局
承德市文物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承德監管分局
承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承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承德市分行 承德市數據和政務服務局
承德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2024年6月17日
附件
承德市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房地産相關政策,消化存量房産,優化增量住房,加快構建房地産新模式,促進全市房地産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1.調整家庭首套商業住房貸款套數認定標準。以縣、市、區(含高新區)為基本單元,轄區內無住房,在本轄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商業性按揭貸款根據住房套數查詢結果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定證明執行首套房政策。
2.調整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執行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15%,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25%,並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
3.精準實施購房補貼。在開展房博會或市縣級政府部門組織的階段性促銷活動期間,購買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給予成交價格1%的補貼,每套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
4.推動商品住房“以舊換新”。指導房企和經紀機構,通過與換房人簽訂協議的方式,為換房人鎖定意向新房房源,在3-6個月內集中推售換房人的舊房。舊房售出的,售房款直接轉化為換房人的新房購房款;舊房未售出的,可續簽或無條件解除協議,為換房人提供可靠、便利、優質服務。鼓勵各縣市區引導企業收購換房人的舊房,拓寬新業態、發展新業務。
5.提高房企促銷成效。舉辦市縣兩級房博會,期間參展房地産企業可對購房者提供購房款折上折、購房大禮包(傢具、家電、家裝等)、減免物業服務費等優惠。組織京津知名仲介機構與房企對接,為京津人群購房提供便利。
6.支援房地産項目轉型發展康養産業。康養公司在註冊、資産交易、土地用途變更、規劃及工程許可等方面享受政府“一站式”服務,並在成功轉型後納入重點康養項目清單。
7.推出旅遊優惠政策。市外戶籍人員購買市域內新建商品住房的,憑購房合同等相關資料在旅遊年票辦理時享受本地市民待遇。
8.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援力度。①取消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戶籍地限制;②對已完成首次登記的項目,可退還80%剩餘貸款保證金;③在確保資金安全前提下,積極有序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置換商業貸款業務,減輕購房人還貸負擔;④繼續執行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最高貸款額度調整支援政策;⑤下調公積金貸款利率0.25個百分點。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分別調整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分別調整為不低於2.775%和3.325%。
9.優化增量住房供給。優化規劃用地指標,在符合條件區域鼓勵建設低密度、高綠化率高品質住宅小區,優化住宅供應套型。對於改善型住宅項目,不再對住宅戶型進行限制。放寬建築層數、建築面寬、建築高度、地面停車比例限制,推動住宅産品戶型提升及升級換代。
以上措施自發佈之日起,雙橋區、雙灤區、高新産業開發區立即執行,其他縣市區參照執行,有效期1年,相關條款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