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7日訊 今日,深交所下發關於對福建廣生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58號)。
監管函顯示,2020年4月14日晚間,福建廣生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生堂”)直通披露《關於簽訂硫酸羥氯喹技術開發合同的公告》稱,擬“與北京陽光諾和藥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京陽光諾和”)合作開發可能的抗冠狀病毒藥物硫酸羥氯喹片,共同致力於開發儲備可能的治療及預防抗擊新冠病毒藥物”。廣生堂未披露與北京陽光諾和簽訂合同的投資金額、履行期限及本次合作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情況,也未針對硫酸羥氯喹用於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安全性及治療效果的不確定性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存在資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廣生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和第2.5條規定。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責任編輯:張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