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6日訊 據深交所消息,深交所發佈關於對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奮達科技”證券代碼:002681)股東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的監管函。
2020年3月17日和3月20日,奮達科技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及其補充説明公告,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作為一致行動人,與其他一致行動人在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間累計減持奮達科技股份比例達到6.67%。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在累計減持奮達科技股份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且未及時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以公告,直至2020年3月17日才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的規定。
據中國網財經查詢,4月10日深圳證監局曾發佈關於對奮達科技董事長肖奮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經查,肖奮作為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在知悉公司相關重大事項後,未向董事會報告並通知全體董事,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肖奮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深交所其他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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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