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5日訊 深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周世平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經查明,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南股份”證券代碼:002417)董事長兼總經理周世平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周世平于2019年9月16日、17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分別減持深南股份72.34萬股和144.7萬股股份,佔深南股份總股份的0.8%,涉及金額2,272.68萬元。周世平作為深南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在首次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時,未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提前十五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周世平的上述股票買賣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 條、第2.3條、第3.1.8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 17.3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周世平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 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8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 17.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深交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深交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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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