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18日訊 深交所今日發佈關於對廣東天龍油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龍集團”證券代碼:300063)的監管函。深交所指出,天龍集團2017年度和2018年度連續虧損,但未在2019年半年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中分別對2019年前三季度和全年盈虧情況進行預告。該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3.3條的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以下簡稱“重大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3.3條: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最近連續兩年以上虧損的,應當於其後披露的首個半年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中分別對前三季度和全年盈虧情況進行預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東天龍油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35號
廣東天龍油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度連續虧損,但未在2019年半年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中分別對2019年前三季度和全年盈虧情況進行預告。你公司的前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3.3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會全體成員應當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8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