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14日訊 福建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王立軍、曾德雄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福建證監局發現福建潯興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潯興股份或者公司 證券代碼:002098 )存在以下問題:
2017年11月,經王立軍審批、曾德雄經辦,潯興股份將53,274,039.54元款項轉至甘情操個人名下銀行賬戶辦理定期存單。上述款項中除17,699,830.19元屬於應支付股權轉讓款外,剩餘的35,574,209.35元財務資助未經潯興股份董事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公告資訊披露義務。潯興股份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王立軍時任潯興股份董事長、曾德雄時任潯興股份董事,為潯興股份上述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王立軍、曾德雄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王立軍、曾德雄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立軍、曾德雄:
經查,我局發現福建潯興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潯興股份或者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17年11月,經王立軍審批、曾德雄經辦,潯興股份將53,274,039.54元款項轉至甘情操個人名下銀行賬戶辦理定期存單。上述款項中除17,699,830.19元屬於應支付股權轉讓款外,剩餘的35,574,209.35元財務資助未經潯興股份董事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公告資訊披露義務。潯興股份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王立軍時任潯興股份董事長、曾德雄時任潯興股份董事,為潯興股份上述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警示你們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學習,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準和資訊披露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1月8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