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3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審眾環”)、吳傑、陳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中審眾環、吳傑、陳剛執業的廣州粵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泰股份或公司 證券代碼:600393)2018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中審眾環、吳傑、陳剛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對整個測試期間進行測試。中審眾環、吳傑、陳剛在對粵泰股份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執行控制測試程式時,對2018年12月的運作有效性只運用了詢問一種方法進行測試。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未就識別的控制缺陷與企業溝通。中審眾環、吳傑、陳剛在審計過程中,未就審計中發現的粵泰股份委託其他公司辦理代收代付款項和租金未按合同約定收取的內部控制缺陷問題,與公司溝通。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三、未取得經審計對象簽署的書面聲明。中審眾環、吳傑、陳剛完成粵泰股份2018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工作後,未取得經公司簽署的書面聲明。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四、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中審眾環、吳傑、陳剛在粵泰股份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存在存貨監盤程式缺失、營業收入細節測試不全面和股權投資交易資料等審計證據不完整等問題,未能就相關認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形成審計結論。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五、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中審眾環、吳傑、陳剛在對粵泰股份採購與付款的內部控制執行穿行測試程式時,發現部分證據中記錄的時間與業務實際發生的時間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記錄中審眾環、吳傑、陳剛作出的職業判斷。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綜上,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吳傑、陳剛作為上述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審眾環、吳傑、陳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在測試控制設計與運作的有效性時,應當綜合運用詢問適當人員、觀察經營活動、檢查相關文件、穿行測試和重新執行等方法。詢問本身並不足以提供充分、適當的證據。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十五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與企業溝通審計過程中識別的所有控制缺陷。對於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應當以書面形式與董事會和經理層溝通。註冊會計師認為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控制的監督無效的,應當就此以書面形式直接與董事會和經理層溝通。書面溝通應當在註冊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之前進行。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十三條:註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後,應當取得經企業簽署的書面聲明。書面聲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董事會認可其對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負責;
(二)企業已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評價,並説明評價時採用的標準以及得出的結論;
(三)企業沒有利用註冊會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式及其結果作為自我評價的基礎;
(四)企業已向註冊會計師披露識別出的所有內部控制缺陷,並單獨披露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企業對於註冊會計師在以前年度審計中識別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是否已經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六)企業在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基準日後,內部控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存在對內部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因素。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三十三條:在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基準日並不存在、但在該基準日之後至審計報告日之前(以下簡稱期後期間)內部控制可能發生變化,或出現其他可能對內部控制産生重要影響的因素。註冊會計師應當詢問是否存在這類變化或影響因素,並獲取企業關於這些情況的書面聲明。註冊會計師知悉對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基準日內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負面影響的期後事項的,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表否定意見。註冊會計師不能確定期後事項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的,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三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的規定,編制內部控制審計工作底稿,完整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下列內容:
(一)內部控制審計計劃及重大修改情況;
(二)相關風險評估和選擇擬測試的內部控制的主要過程及結果;
(三)測試內部控制設計與運作有效性的程式及結果;
(四)對識別的控制缺陷的評價;
(五)形成的審計結論和意見;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22號
關於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吳傑、陳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吳傑、陳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廣州粵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泰股份或公司)2018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對整個測試期間進行測試。你們在對粵泰股份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執行控制測試程式時,對2018年12月的運作有效性只運用了詢問一種方法進行測試。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未就識別的控制缺陷與企業溝通。你們在審計過程中,未就審計中發現的粵泰股份委託其他公司辦理代收代付款項和租金未按合同約定收取的內部控制缺陷問題,與公司溝通。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三、未取得經審計對象簽署的書面聲明。你們完成粵泰股份2018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工作後,未取得經公司簽署的書面聲明。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四、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你們在粵泰股份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存在存貨監盤程式缺失、營業收入細節測試不全面和股權投資交易資料等審計證據不完整等問題,未能就相關認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形成審計結論。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五、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你們在對粵泰股份採購與付款的內部控制執行穿行測試程式時,發現部分證據中記錄的時間與業務實際發生的時間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記錄你們作出的職業判斷。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吳傑、陳剛作為上述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並在收到我局本警示函的一個月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2月30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