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7日訊 浙江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立信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朱偉、張建新、陳朝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浙江證監局對立信會計所執業的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盛股份”證券代碼:603010)2015年、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書:信會師報字〔2016〕第610162號、信會師報字〔2017〕第ZF10092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立信會計所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恰當識別和評估舞弊風險
立信會計所未將並購子公司業績承諾事項識別為因舞弊因素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且未將其營業收入確認評價為風險因素,也未記錄不確認的原因。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對採購與付款環節內控評價不恰當
立信會計所在執行採購和付款環節內控審計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合理關注供應商付款環節的異常情況。立信會計所未合理關注並購子公司第一大供應商且同為銷售客戶的付款申請單無採購申請人、無具體貨物名稱等明顯異常情形。二是內控測試結論不合理、不謹慎。立信會計所未將採購與付款環節缺乏有效管控的現狀識別為內控缺陷,測試結論與測試樣本存在明顯矛盾。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三、對銷售與收款環節內控評價不恰當
立信會計所在執行銷售與收款內控審計時,內控測試結論不合理、不謹慎,未將銷售與收款環節缺乏有效管控的現狀識別為內控缺陷,測試結論與測試樣本存在明顯矛盾。
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四、對並購子公司第一大供應商的實質性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並購子公司第一大供應商且同為銷售客戶2015年銷售額執行函證程式,且未説明不予函證的理由。二是未合理關注第一大供應商的交易真實性,未追加有針對性的實質性審計程式。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浙江證監局指出,朱偉、陳朝亮作為萬盛股份2015年報簽字註冊會計師,張建新、陳朝亮作為萬盛股份2016年報簽字註冊會計師。三人上述審計程式不到位,導致未能發現公司財務報表存在舞弊,會計差錯追溯調整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691.62萬元、813.58萬元、562.49萬,分別佔上市公司當年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8.13%、5.44%、7.23%。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立信會計及朱偉、張建新、陳朝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九條規定:在獲取合理保證時,註冊會計師有責任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考慮管理層淩駕於控制之上的可能性,並認識到對發現錯誤有效的審計程式未必對發現舞弊有效。本準則的規定旨在幫助註冊會計師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設計用以發現這類錯報的審計程式。
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對於被審計單位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包括舞弊),註冊會計師可能承擔額外責任。這些責任可能與本準則和其他審計準則不同,或超出了本準則和其他審計準則的規定,例如:
(一)應對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包括要求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專門進行溝通,評價其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所作應對的適當性,並確定是否需要釆取進一步行動;
(二)向其他註冊會計師(例如,在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溝通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三)對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記錄要求。
對額外責任的履行,可能提供與註冊會計師按照本準則和其他審計準則執行工作相關的進一步資訊(如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誠信相關的資訊)。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在識別和評估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基於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評價哪些類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認定導致舞弊風險。如果認為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不適用於業務的具體情況,從而未將收入確認作為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領域,註冊 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形成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三十三條規定:無論對管理層淩駕於控制之上的風險的評估結果如何,註冊會計師都應當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式,用以:
(一)測試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作出的會計分錄以及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作出的其他調整是否適當;
(二)復核會計估計是否存在偏向,並評價産生這種偏向的環境是否表明存在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對於超出被審計單位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或基於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以及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其他資訊而顯得異常的重大交易,評價其商業理由(或缺乏商業理由)是否表明被 審計單位從事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對財務資訊作出虛假報告或掩蓋侵 佔資産的行為。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五十一條規定:如果認為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不適用於業務的具體情況,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得出該結論的理由。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第四條規定: 註冊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為發表內部控制審計意見提供合理保證。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並對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在確定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特定的審計程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二)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三)只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並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規定: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
註冊會計師通常按照下列原則考慮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一)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二)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三)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四)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五)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或複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在運用本條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述的原則評價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注意可能出現的重大例外情況。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三條規定:如果在實施審計程式時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資訊,註冊會計師應當就這些資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獲取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計劃和執行鑒證業務,獲取有關鑒證對象資訊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充分、適當的證據。
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