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3日訊 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證券”股票代碼:601377)上海分公司員工郟嘉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上海監管局發現郟嘉琪作為興業證券上海分公司員工,多次向客戶推薦非興業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産品,且參與了部分産品的銷售過程。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郟嘉琪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放有關的資訊;(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産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資訊;(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登出、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資訊,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仲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網際網路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行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行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郟嘉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郟嘉琪:
經查,我局發現你作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員工,多次向客戶推薦非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産品,且參與了部分産品的銷售過程。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1月27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