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寧物流 證券代碼:300013)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江蘇證監局對新寧物流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新寧物流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新寧物流2018年2月並購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倉儲)。嘉信倉儲2018年1月-11月按開票時點確認收入,在2018年12月將當年度實際發生但未開票部分暫估計入收入。嘉信倉儲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導致新寧物流各定期報告披露收入及利潤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新寧物流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2018年2月並購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信倉儲)。嘉信倉儲2018年1月-11月按開票時點確認收入,在2018年12月將當年度實際發生但未開票部分暫估計入收入。嘉信倉儲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導致你公司各定期報告披露收入及利潤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1月28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