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13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山東監管局發佈對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合縱鋰業)董事劉同良、麥劍偉、楊健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山東監管局對劉同良、麥劍偉、楊健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明,3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形成和公開過程
永興特種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興特鋼或公司)上市以後,為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增強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計劃在新能源行業開展並購工作,並在市場尋求合適的標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有融資需求後,永興特鋼董事長高某江、董秘劉某斌等赴合縱鋰業及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鋰礦業)考察,並與合縱鋰業董事長李某海、董事劉某良等人見面,了解合縱鋰業和旭鋰礦業的經營情況。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與李某海簽署了《關於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之增資及股權收購備忘錄》。
2017年3月,為便於開展和永興特鋼的合作談判事宜,李某海組織合縱鋰業的股東與其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與李某海就永興特鋼對合縱鋰業及旭鋰礦業增資及股權收購事項簽署承諾函。當日下午,公司股票臨時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發佈《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發佈《關於對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增資暨對外投資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發佈《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預案》,披露擬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權事宜。
永興特鋼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上述資訊未公開前屬於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開于2017年11月29日。
二、劉同良內幕交易“永興特鋼”情況
劉同良為合縱鋰業的董事,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劉同良參與了合縱鋰業和永興特鋼合作事項討論及《股權收購備忘錄》條款的談判。
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劉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賬戶交易“永興特鋼”股票,具體情況如下:
(一)關於“周某平”賬戶
“周某平”賬戶,2007年2月2日開立於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北京遠大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10XXXXX20,三方存管銀行為建設銀行。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劉同良操作“周某平”賬戶累計買入“永興特鋼”股票37,000股,成交金額1,067,510元。累計賣出37,000股,成交金額1,076,967.8元。實際獲利7,523.03元。賬戶資金來源為劉同良自有資金。
(二)關於“劉同良”賬戶
“劉同良”信用賬戶,2014年7月16日開立於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29XXXXXXXX22,三方存管銀行為招商銀行。2017年2月28日,劉同良操作該戶買入“永興特鋼”股票5,000股,成交金額147,800元。3月3日賣出5,000股,成交金額146,500元。實際虧損2,035.1元。賬戶資金來源為劉同良自有資金。
劉同良利用“周某平”賬戶及本人賬戶交易“永興特鋼”共計獲利5,487.93元。
劉同良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永興特鋼”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劉同良處以5萬元罰款。
三、麥劍偉內幕交易“永興特鋼”情況
劉某程係合縱鋰業股東殷某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東會併發表意見。劉某程于2017年3月因討論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了解到合縱鋰業和永興特鋼並購合作的內幕資訊。
麥劍偉、劉某程是佛友,關係密切,經常一起參加佛事活動。2017年4月份,麥劍偉、麥劍偉的母親陳某田、劉某程在金港華庭小區一個佛堂內聚會,陳某田向劉某程提出借款請求。隨後,劉某程向陳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麥劍偉在劉某程家中參加佛事活動。
麥劍偉于2017年4月13日在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別墅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21XXXXXX26,三方存管銀行為招商銀行。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麥劍偉分別向其資金賬戶轉入資金12,600,000元、400,000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麥劍偉通過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業務及股票質押交易業務融入資金7,097,202元、3,051,550.2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麥劍偉利用本人賬戶累計買入“永興特鋼”股票838,591股,成交金額23,162,647.66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賬戶持有“永興特鋼”股票100股,扣除稅費後該賬戶敏感期內買入的“永興特鋼”股票虧損11,663,700.07元。
以上事實有永興特鋼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相關電腦資訊等證據為證。
麥劍偉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劉某程在內幕資訊未公開前見面接觸,賬戶資金來源與劉某程有關聯,賬戶開戶時間、資金變化、交易“永興特鋼”股票時間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基本一致,賬戶單一集中交易“永興特鋼”股票,交易金額較麥劍偉以往交易量明顯放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釋其交易行為的異常性。麥劍偉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永興特鋼”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麥劍偉處以50萬元罰款。
四、楊健內幕交易“永興特鋼”情況
廖某為合縱鋰業股東株洲兆富成長企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合縱鋰業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討論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了解到合縱鋰業和永興特鋼並購合作的內幕資訊。
楊健與廖某的妻子孫某艷關係密切,經常一起參加紐西蘭華人圈聚會。2017年4月,楊健向孫某艷提出借款請求。5月9日,廖某、孫某艷與楊健在紐西蘭一處茶館見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楊健提供了借款。
楊健于1997年11月6日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五一大道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09XXXXXX71,三方存管銀行為建設銀行。2017年6月5日、6日,楊健分別向其資金賬戶轉入資金2,864,000元、2,000,000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楊健操作該戶共計買入“永興特鋼”股票182,100股,成交金額4,995,465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2,605,355元。實際虧損2,213,876.06元。
楊健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廖某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存在聯絡接觸,其賬戶交易資金來源與廖某有關聯,賬戶資金變化、交易“永興特鋼”股票情況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及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賬戶在敏感期記憶體在虧損賣出其他股票、集中買入“永興特鋼”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額較以往明顯放大,賬戶交易行為存在明顯異常,相關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釋其交易行為的異常性。楊健在內幕資訊敏感期交易“永興特鋼”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楊健處以20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0號)
當事人:劉同良,男,1966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劉同良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同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形成和公開過程
永興特種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興特鋼或公司)上市以後,為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增強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計劃在新能源行業開展並購工作,並在市場尋求合適的標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縱鋰業)有融資需求後,永興特鋼董事長高某江、董秘劉某斌等赴合縱鋰業及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鋰礦業)考察,並與合縱鋰業董事長李某海、董事劉同良等人見面,了解合縱鋰業和旭鋰礦業的經營情況。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與李某海簽署了《關於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之增資及股權收購備忘錄》(以下簡稱《股權收購備忘錄》)。
2017年3月,為便於開展和永興特鋼的合作談判事宜,李某海組織合縱鋰業的股東與其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與李某海就永興特鋼對合縱鋰業及旭鋰礦業增資及股權收購事項簽署承諾函。當日,公司股票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發佈《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發佈《關於對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增資暨對外投資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發佈《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預案》,披露擬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權事宜。
永興特鋼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上述資訊未公開前屬於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開于2017年11月29日。
劉同良為合縱鋰業的董事,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劉同良參與了合縱鋰業和永興特鋼合作事項討論及《股權收購備忘錄》條款的談判。
二、劉同良內幕交易“永興特鋼”情況
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劉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賬戶交易“永興特鋼”股票,具體情況如下:
(一)關於“周某平”賬戶
“周某平”賬戶,2007年2月2日開立於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北京遠大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10XXXXX20,三方存管銀行為建設銀行。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劉同良操作“周某平”賬戶累計買入“永興特鋼”股票37,000股,成交金額1,067,510元。累計賣出37,000股,成交金額1,076,967.8元。實際獲利7,523.03元。賬戶資金來源為劉同良自有資金。
(二)關於“劉同良”賬戶
“劉同良”信用賬戶,2014年7月16日開立於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29XXXXXXXX22,三方存管銀行為招商銀行。2017年2月28日,劉同良操作該戶買入“永興特鋼”股票5,000股,成交金額147,800元。3月3日賣出5,000股,成交金額146,500元。實際虧損2,035.1元。賬戶資金來源為劉同良自有資金。
劉同良利用“周某平”賬戶及本人賬戶交易“永興特鋼”共計獲利5,487.93元。
劉同良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永興特鋼”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
以上事實有永興特鋼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相關電腦資訊等證據為證。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劉同良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1號)
當事人:麥劍偉,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麥劍偉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麥劍偉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放棄了聽證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麥劍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形成和公開過程
永興特種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興特鋼或公司)上市以後,為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增強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計劃在新能源行業開展並購工作,並在市場尋求合適的標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縱鋰業)有融資需求後,永興特鋼董事長高某江、董秘劉某斌等赴合縱鋰業及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鋰礦業)考察,並與合縱鋰業董事長李某海、董事劉某良等人見面,了解合縱鋰業和旭鋰礦業的經營情況。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與李某海簽署了《關於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之增資及股權收購備忘錄》。
2017年3月,為便於開展和永興特鋼的合作談判事宜,李某海組織合縱鋰業的股東與其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與李某海就永興特鋼對合縱鋰業及旭鋰礦業增資及股權收購事項簽署承諾函。當日下午,公司股票臨時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發佈《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發佈《關於對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增資暨對外投資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發佈《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預案》,披露擬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權事宜。
永興特鋼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上述資訊未公開前屬於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開于2017年11月29日。
劉某程係合縱鋰業股東殷某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東會併發表意見。劉某程于2017年3月因討論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了解到合縱鋰業和永興特鋼並購合作的內幕資訊。
二、麥劍偉內幕交易“永興特鋼”情況
麥劍偉、劉某程是佛友,關係密切,經常一起參加佛事活動。2017年4月份,麥劍偉、麥劍偉的母親陳某田、劉某程在金港華庭小區一個佛堂內聚會,陳某田向劉某程提出借款請求。隨後,劉某程向陳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麥劍偉在劉某程家中參加佛事活動。
麥劍偉于2017年4月13日在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別墅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21XXXXXX26,三方存管銀行為招商銀行。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麥劍偉分別向其資金賬戶轉入資金12,600,000元、400,000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麥劍偉通過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業務及股票質押交易業務融入資金7,097,202元、3,051,550.2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麥劍偉利用本人賬戶累計買入“永興特鋼”股票838,591股,成交金額23,162,647.66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賬戶持有“永興特鋼”股票100股,扣除稅費後該賬戶敏感期內買入的“永興特鋼”股票虧損11,663,700.07元。
以上事實有永興特鋼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相關電腦資訊等證據為證。
麥劍偉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劉某程在內幕資訊未公開前見面接觸,賬戶資金來源與劉某程有關聯,賬戶開戶時間、資金變化、交易“永興特鋼”股票時間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基本一致,賬戶單一集中交易“永興特鋼”股票,交易金額較麥劍偉以往交易量明顯放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釋其交易行為的異常性。麥劍偉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永興特鋼”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
麥劍偉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其買入“永興特鋼”股票主要是基於看好特種鋼鐵行業預期將有新的成長機會,而不是該公司的某項並購事件;第二,該次投資行為已有鉅額虧損,對其處以50萬元鉅額罰款過於嚴厲,懇請酌情考慮適當寬免。
經復核,我局認為:第一,麥劍偉買入“永興特鋼”股票係基於看好特種鋼鐵行業預期成長機會的申辯意見,根據當事人麥劍偉的賬戶交易記錄、資金劃轉記錄等證據,其申辯理由不足以排除其交易異常性,不予採納。第二,當事人發生鉅額虧損不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我局在審理中已經充分考慮了麥劍偉違法情形以及違法所得情況。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麥劍偉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2號)
當事人:楊健,女,1955年8月出生,住址:長沙市芙蓉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楊健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楊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形成和公開過程
永興特種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興特鋼或公司)上市以後,為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增強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計劃在新能源行業開展並購工作,並在市場尋求合適的標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縱鋰業)有融資需求後,永興特鋼董事長高某江、董秘劉某斌等赴合縱鋰業及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鋰礦業)考察,並與合縱鋰業董事長李某海、董事劉某良等人見面,了解合縱鋰業和旭鋰礦業的經營情況。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與李某海簽署了《關於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之增資及股權收購備忘錄》。
2017年3月,為便於開展和永興特鋼的合作談判事宜,李某海組織合縱鋰業的股東與其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與李某海就永興特鋼對合縱鋰業及旭鋰礦業增資及股權收購事項簽署承諾函。當日下午,公司股票臨時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發佈《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發佈《關於對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鋰礦業有限公司增資暨對外投資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發佈《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預案》,披露擬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江西合縱鋰業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權事宜。
永興特鋼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上述資訊未公開前屬於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開于2017年11月29日。
廖某為合縱鋰業股東株洲兆富成長企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合縱鋰業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討論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了解到合縱鋰業和永興特鋼並購合作的內幕資訊。
二、楊健內幕交易“永興特鋼”情況
楊健與廖某的妻子孫某艷關係密切,經常一起參加紐西蘭華人圈聚會。2017年4月,楊健向孫某艷提出借款請求。5月9日,廖某、孫某艷與楊健在紐西蘭一處茶館見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楊健提供了借款。
楊健于1997年11月6日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五一大道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09XXXXXX71,三方存管銀行為建設銀行。2017年6月5日、6日,楊健分別向其資金賬戶轉入資金2,864,000元、2,000,000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楊健操作該戶共計買入“永興特鋼”股票182,100股,成交金額4,995,465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2,605,355元。實際虧損2,213,876.06元。
楊健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廖某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存在聯絡接觸,其賬戶交易資金來源與廖某有關聯,賬戶資金變化、交易“永興特鋼”股票情況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及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賬戶在敏感期記憶體在虧損賣出其他股票、集中買入“永興特鋼”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額較以往明顯放大,賬戶交易行為存在明顯異常,相關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釋其交易行為的異常性。楊健在內幕資訊敏感期交易“永興特鋼”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
以上事實有永興特鋼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劃轉記錄、相關電腦資訊等證據為證。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楊健處以2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11月7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