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14日訊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關於對洪惠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洪惠平作為巨輪智慧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輪智慧)持股5%以上股東,在持有巨輪智慧股份變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2004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間,因巨輪智慧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權分置改革、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股票回購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等原因,你持有巨輪智慧股份的比例由14.61%稀釋至10.08%。2019年5月16日至6月13日期間,你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巨輪智慧股份1489.43萬股。上述被動稀釋和主動減持導致你持有巨輪智慧股份累計變動比例達公司總股本的5.21%。你在持有巨輪智慧股份的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及時停止買賣巨輪智慧股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洪惠平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據天眼查顯示,洪惠平為巨輪智慧第二大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88號
關於對洪惠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洪惠平:
經查,你作為巨輪智慧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輪智慧)持股5%以上股東,在持有巨輪智慧股份變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2004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間,因巨輪智慧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權分置改革、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股票回購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等原因,你持有巨輪智慧股份的比例由14.61%稀釋至10.08%。2019年5月16日至6月13日期間,你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巨輪智慧股份1489.43萬股。上述被動稀釋和主動減持導致你持有巨輪智慧股份累計變動比例達公司總股本的5.21%。你在持有巨輪智慧股份的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及時停止買賣巨輪智慧股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份交易行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