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局發佈對李嫚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李嫚作為杭州華星創業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創業”)的副總經理,通過股份代持的方式,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存在多次買入、賣出華星創業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李嫚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李嫚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嫚:
你作為杭州華星創業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創業”)的副總經理,通過股份代持的方式,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存在多次買入、賣出華星創業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請你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6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