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26日訊 廣東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呂向陽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年10月27日,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捷股份或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100萬元至500萬元。2019年2月26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500萬元至-700萬元。2019年4月23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公告2018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704萬元。融捷股份2018年度業績預告中披露的凈利潤與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融捷股份及公司董事長、總裁呂向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呂向陽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呂向陽:
經查,2018年10月27日,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捷股份或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100萬元至500萬元。2019年2月26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度預計凈利潤修正為-500萬元至-700萬元。2019年4月23日,融捷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公告2018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704萬元。融捷股份2018年度業績預告中披露的凈利潤與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融捷股份及公司董事長、總裁呂向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23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