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6日訊(記者 郭偉瑩)9月5日,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慈善分會召開“紀念慈善法實施五週年 促進慈善事業大發展”座談會。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指出,在第六個中華慈善日到來之際,以專題座談會的形式,邀請各方面代表性人士一起紀念《慈善法》實施五週年並探討共同富裕進程中的慈善事業發展之路,具有特別意義。
鄭功成認為,《慈善法》實施五年來,極大地提升了公眾的慈善意識,促進了慈善法治的進步,特別是網際網路慈善和社區慈善的蓬勃發展,表明我國慈善事業己從少數人關注走向了大眾化,人心向善和人人行善的社會氛圍正在加快形成。但慈善事業總體上還處於滯後狀態,發展理念不清晰、法制環境欠完善、政策支援力度不夠、資源動員能力不足是現實寫照,對社會財富分配格局的調節作用甚微,這種狀況不能適應共同富裕進程對慈善事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在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中,特別需要進一步提升對慈善事業的認識高度和重視程度,加快完善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法制政策體系,加大財稅支援力度和精神褒獎力度,以使這項有益於國、有助於民的社會事業能夠得到大發展。他強調,我國的慈善事業必定是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必定要服從國家發展全局和共同富裕大局,應當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創新我國的慈善機制和治理體系,使之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有益且重要的組成部分,並在促進共同富裕的歷史進程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慈善分會顧問、南都基金會名譽理事長徐永光指出,在當前將三次分配作為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慈善法》應當在慈善組織、慈善捐贈等相關方面有所呼應。他認為,自願與透明是保證第三次分配能夠順利推進的命脈,只有遵循“政社分開、權責分明、依法自治”的原則,才能實現第三次分配的自願、公開、透明。他還指出,《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款尚未得到落實,目前慈善資産的投資與增值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納稅的做法導致地方基金會發展呈現微型化特徵。他表示,《慈善法》規定慈善資産的保值增值要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則,但安全性與合法性高度重合,建議將基金投資、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修改為“安全性、流動性、有效性”,且以積極的態度進行倡導。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理事長于建偉指出,《慈善法》立法做到了民主立法和開放立法,實施成效有目共睹,但在疫情應對、促進措施落實、組織發展、監管體系、網際網路慈善的挑戰應對等五個方面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他建議,《慈善法》修改應基於以下四個方面的共識:一是如何看待《慈善法》。慈善法是一部良法、善法和慈善事業的促進法,但自身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二是明確修改法律調整範圍。《慈善法》與其他法律關係需要進一步明確,不屬於慈善法調整範圍內的不應由其進行調整,慈善法可以調整的內容不應單列章節。三是聚焦主要問題,如考慮在總則中增加政府主導的慈善資訊發佈制度、進一步完善慈善組織的認定與退出制度。四是進一步完善慈善信託制度,完善制度設計的不足以促進中國慈善信託制度發展,深入研究並明確慈善信託制度與慈善捐贈、慈善組織之間的聯繫與區別。
中國慈善聯合會常務副秘書長劉佑平針對《慈善法》修訂提出四點建議:一是要將慈善的存量和增量做大,關注信託、股權、不動産等;二是要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産權、自治權等權益不受侵害;三是做好受託人教育;四是不僅要對公眾進行普法,還應對各行政部門進行普法。他表示,《慈善法》中進行規制的行業組織實際發展緩慢的問題需要重視並加以解決。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雄指出,《慈善法》修訂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財富快速積累的同時,中等收入群體的擴面較為困難,中低收入群體的貧困形態發生轉變,慈善應在橄欖型社會結構的構建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二是中國慈善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網路捐贈的快速發展使公益與私益的邊界在快速模糊化,包括水滴籌、輕鬆籌等具有很強私益性的慈善事業在快速擴張,在社會引起很大反響、給貧困家庭帶來資源的同時,也産生了網路逼捐等新問題。三是中國政策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共同富裕與第三次分配有著密切關係,應當對第三次分配的形式進行適度討論。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如何發揮慈善的作用、讓富人在捐贈的同時有安全感,也是《慈善法》修訂過程中應當考慮的問題。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劉培峰指出,《慈善法》具有開放性和規範性,但許多法律條文尚未得到有效落實,相關限制也沒有得到放寬,這源於政社關係及其角色定位存在偏差。他認為,《慈善法》最初的設計目標是要推動慈善組織自治,而後實現行業自治,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大量行業規則沒有發揮作用。他還指出,目前慈善募捐備案要求過嚴,在章程之外的募捐應當事先備案,但在章程之內的募捐可以採用報告的方式。他建議,與《慈善法》配套的相關條例應儘快出臺,民辦非企業單位、部分社團的免稅資格問題應當儘快得到解決。在公共政策方面,去污名化、認可社會組織的作用就是最大的慈善事業促進措施。他強調,慈善事業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內容,但第三次分配不能完全依靠慈善事業,慈善事業也不完全是第三次分配。他表示,善待慈善組織、創造寬鬆的政策環境是《慈善法》修法工作的重點,未來需要進一步推進相關工作。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教授楊思斌指出,去年《慈善法》執法檢查暴露出的問題可以歸納為立法宗旨未能完全實現、立法意圖未能充分完成、立法預期未能圓滿完成。他還指出,目前存在的慈善組織權利和義務不匹配問題主要表現為慈善組織的權利保障不足但義務較重、立法技術上存量認定與增量登記有缺陷、授權性立法沒有完成。他針對《慈善法》修改提出六點建議:一是將慈善組織權益保障作為重要原則貫穿于修法的始終;二是建構慈善法人制度以提高慈善法人含金量;三是完善慈善組織的登記與認定制度;四是完善資産組織內部治理的規則;五是支援、鼓勵具有慈善性質的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六是進一步落實有關行業組織的條款。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謝瓊指出,將慈善服務寫入《慈善法》是基於三點基本判斷:一是慈善不止是捐錢捐物,慈善的最後一公里必定是服務的遞送。未來更多的需求可能會集中在服務保障,有必要在《慈善法》中增加慈善服務的內容。同時借著《慈善法》修訂的契機,支援和促進服務型慈善組織的發展,規範慈善服務行為。二是慈善服務要落實到受益對象,主要在社區內完成。慈善事業要發展,慈善組織就要有陣地,而這個陣地就是社區,社區也是慈善事業在社會治理中能夠發揮作用的抓手。三是社區慈善是一種形態,應當在與慈善形態相關的各個章節、法條中有所體現,慈善活動形態、開展活動的主體的義務與責任等內容都應當在《慈善法》相關章節、法條中進行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栗燕傑指出,《慈善法》修訂過程中,要區分是法律本身的問題還是配套實施的問題。他認為,在修改《慈善法》時,不能只做“加法”,也需要適當做“減法”,刪減不必要的條款。與此同時,要提升《慈善法》的吸引力,通過修法增強整部法律對想行善的組織和個人的吸引力,提升慈善在基層治理方面的能力。
浙江工業大學教授呂鑫指出,《慈善法》修訂應針對四個問題做出回應:一是慈善組織的數量非常少。由於相關權益保障不足,社會組織成為慈善組織的積極性不高,核心問題在於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待進一步增強,要思考如何解決資格認定、登記和資格獲得分離的問題。二是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使用透明度不夠,主要表現為慈善組織拿到公開募捐資格之後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管、使用的公開機制不完善。三是慈善事業監管如何解決監管不足與監管過度並存的問題。慈善事業監管不足與監管過度並存問題的關鍵在於現有監管制度中,基層民政部門缺乏專人管理,民政部門應思考如何完善慈善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機制與內部監管機制的建設、整合。四是如何進一步完善對慈善活動的監管。慈善活動逐漸由線下轉到線上,監管也應借助建立統一線上平臺等方式以實現兩者同步發展。
清華大學副教授藍煜昕指出,《慈善法》修法過程中要回應三對關係:一是慈善行政監管與社會監管以及依法自治的關係;二是包括立法無法落實與善意條款落實走樣的立法與實施的關係;三是法理與實證的關係,討論法理問題時還應做好實證研究。他表示,《慈善法》修訂既要為個人求助、社區慈善等內容留下鼓勵空間,也要有破圈、跨領域的協商和研究。
中華慈善總會籌款部部長劉芳指出,慈善組織發展面臨兩方面困難:一是慈善組織與政府組織之間的關係面臨許多枷鎖,包括重大災難中資金使用的分配、日常工作中重大事項的報批等,割裂了慈善組織與捐贈人之間的親密關係。二是慈善組織的從業人員生存狀況問題。慈善組織發展需要人才進行托舉,但從業人員生存狀況堪憂,近年來也沒有很大改善,甚至出現了優秀人才向企業流失的趨勢。她表示,《慈善法》修訂需要關注三個方面:一是要促進慈善組織的發展,明確慈善組織發展方向、規範和標準;二是在慈善組織的監管過程中,資訊公開地位的進一步提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的事務性監管;三是加大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管;四是加強對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的待遇保障。
中國基金會發展論壇副秘書長譚紅波指出,目前《慈善法》存在的最大問題是貫徹落實不夠,一些關鍵性的配套措施尚未出臺。他認為,要重視《慈善法》的宣傳普法工作,尤其要加強對政府登記管理機關和慈善組織的普法力度,對公眾也要進行常識性普法。在慈善領域,雖然目前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實現有法必依存在一定距離,監管不夠和監管過度現象並存。他建議,《慈善法》修法需要凝聚多支研究力量的共識,具體可以關注四個方面:一是將扶貧濟困等相關內容擴展為鄉村振興、第三次分配、紮實推動共同富裕;二是高位階的法律不宜做太過細緻的規定,慈善活動支出、資訊公開等具體內容應由配套措施文件規定;三是進一步鼓勵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四是設計針對重大突發事件的慈善組織權益維護與促進政策。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講師向春華指出,推動慈善事業發展需要加強對政府行為的監管,防止出現缺位與越位現象。他認為,慈善組織可以借鑒企業管理模式,通過註冊化等方式實現公開透明。他表示,政府應將前置性審批、準入式監管轉變為過程性監管,但過程性監管並不意味著更大限度地強化政府行政監管的權力。可以借鑒公司法的相關制度,完善慈善組織的法律治理結構,認可其治理許可權並賦予相應責任。
華中科技大學副教授陳斌建議,將《慈善法》第十九條修改為“慈善組織依法成立樞紐型慈善組織或行業組織”,明確鼓勵樞紐型慈善組織的發展並確定其職責。他認為,應將《慈善法》中的慈善應急協調機制進一步擴大,需要在《慈善法》中明確慈善應急協調機制的概念,提供需求資訊,及時、有序地引導救助活動。他指出,現有資訊共用機制是針對常態化情況下的資訊共用機制,應明確突發事件的慈善資訊共用機制並對慈善應急機制進行回應。他還建議,《慈善法》修訂應在附則部分對突發事件中政府接受捐贈的行為進行規制,如只能面向不特定的對象以防止變相募捐、規定接受捐贈的時間以避免不受限制捐贈。
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黨生翠指出,《慈善法》修訂除了關注慈善領域的政社關係外,還應關注公眾與慈善的關係,慈善組織與慈善信託機構資訊過度公開不符合我國現階段慈善組織的發展階段、增加了慈善組織的行政負擔與輿情風險。她建議,資訊公開應當增加適度原則,縣級以上政府和民政部門不得擴大資訊公開的範圍。她強調,媒體傳播慈善文化的同時也增加了輿論引導,應作為公眾與慈善組織之間溝通的橋梁。
浙江工業大學助理教授李德健指出,《民法典》對《慈善法》的影響重大,《民法典》是市民社會基本法,《社會組織法》《非營利組織法》的缺失使《民法典》在非營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方面實際扮演著社會組織基本法的定位。他認為,基於《民法典》對《慈善法》的重要影響,《慈善法》修訂可以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民法典》中較好的理念,對具體的慈善活動進行去管制化處理。二是針對混合目的信託方面,建立成熟的法律體系,充分借鑒日本、美國、英國等國的先進經驗。三是在行為去管制化處理方面,要考慮慈善組織影響力投資在投資行為標準、權利義務、法律責任、財稅優惠等方面與一般意義上慈善組織從事的金融投資之間的差異。他表示,可以將社區慈善理念滲透到《慈善法》的具體制度中,將公益目的和慈善目的打通,《慈善法》應當對《民法典》中創立的公益法人制度作出銜接性的制度安排。
鄭功成會長在總結講話時指出,在國家現代化進程全面提速、共同富裕成為國家發展重要目標指向的時代背景下,慈善事業也迎來了發展的大好時機,如何抓住這一時機儘快完善我國的慈善法制、促使慈善事業沿著正確的方向穩健邁進,已經成為學界與業界及政策層面需要認真思考的重大問題。他強調,慈善事業是現代社會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並包含有初次分配、再分配份額在內的混合型財富分配機制,是先富幫後富、有能力者幫有需要者的宏偉社會事業,要在共同富裕的大局之中找準慈善事業的定位,以營造人心向善、人人行善的社會氛圍為基礎,以大眾參與、款物捐獻與服務提供並重、與法定社會保障制度等有效銜接為基本取向,構建積極互動的政慈關係和多部門配合聯動的支援機制,通過加大政策支援力度和獎優罰劣來激發慈善組織的自主、自律、向優發展,最終成為走向共同富裕新時代的有效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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