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9日訊,華鑫股份發佈公告稱,全資子公司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華鑫期貨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將被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089097元,並處10089097元罰款;對時任總經理李俊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時任技術總監金文獻給予警告。
以下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全文: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上海華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 公司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華鑫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期 貨”)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滬調查通字 2017-2-076 號)。因華鑫期貨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 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華鑫期貨立案調查(詳見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相關公告)。
2019 年 12 月 6 日,華鑫期貨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 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滬證監處罰字[2019]9 號,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書》”),《事 先告知書》主要內容如下:
“日前,華鑫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期貨”)涉嫌違反期貨法律法 規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我局擬對你們作 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華鑫期貨涉嫌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
一、華鑫期貨實際使用了非本公司購買或開發的交易系統傳遞客戶交易指令,未對該系統上進行交易的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的要求。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華鑫期貨原技術總監金文獻組織、安排資訊技術部員工下載、測試、安裝、運作、維護由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世頓公司”)開發的交易系統(以下簡稱RM系統)。華鑫期貨員工將由伊世頓公司實際控制的27個期貨賬戶(以下簡稱涉案賬戶組),從華鑫期貨交易系統切換至RM系統後,涉案賬戶組即通過RM系統傳遞交易指令,華鑫期貨未對該系統上的交易進行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驗證。華鑫期貨的違法所得為公司從涉案賬戶組通過RM系統進行的交易中收取的手續費,扣除“投資者保障金”、“風險準備金”、“營業稅及附加”、“華鑫期貨將協議收取的手續費和交易所返還給手續費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伊世頓的金額”後所得金額。經計算違法所得額為10,089,097元。(違法所得的計算期間始於2014年10月29日,《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10號令)公佈實施之日)
二、華鑫期貨未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金文獻安排資訊技術部員工將多套RM系統下載、安裝至華鑫期貨機房伺服器內,使用華鑫期貨IP、席位號連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統,後又將伊世頓公司客戶端策略機安裝在華鑫期貨機房內,以便伊世頓公司通過客戶端策略機和RM系統進行程式化交易。2015年3月,華鑫期貨員工還配合伊世頓公司,抓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允許使用的飛馬系統標識資訊,對RM系統進行技術偽裝。涉案期間華鑫期貨未嚴格執行對接入資訊系統的審批,對交易系統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涉案期間,華鑫期貨交易席位的申請、登記、使用均由資訊技術部負責,關於席位號的管理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以致資訊技術部員工可以隨意使用華鑫期貨席位號連接RM系統,且長期未被公司發現。華鑫期貨對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應的制度規定和有效監督。
涉案期間,金文獻安排資訊技術部員工未經申請審批將涉案賬戶組從公司交易系統切換到RM系統,並由該部員工直接將涉案賬戶組結算和風控數據導入RM系統。華鑫期貨對客戶使用交易系統的切換以及結算、風控數據導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三、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根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滬01刑初78號),金文獻因配合伊世頓公司因擅自使用RM交易系統,繞過華鑫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構成伊世頓公司操縱市場共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法院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電腦提取記錄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交易所提供的華鑫期貨席位登陸資訊,華鑫期貨提供的內部OA流程記錄、席位申請材料、IT治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華鑫期貨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10號令)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和自身業務發展需要的資訊系統,制定資訊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設置資訊技術部門或崗位,保障資訊系統安全運作”、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期貨公司應當在傳遞交易指令前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7月18日修訂)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第六十條第一款“期貨公司的交易軟體、結算軟體,應當滿足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的規定,構成《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三條中第八項“在傳遞交易指令前未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交易軟體、結算軟體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第十六項“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華鑫期貨有限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時任總經理、法定代表人、IT 治理委員會主席、分管資訊技術部的高級管理人員李俊和時任公司技術總監、資訊技術部負責人金文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 年修訂)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擬決定:
1、對華鑫期貨有限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10,089,097 元,並處 10,089,097 元罰款。
2、對李俊給予警告,並處 3 萬元罰款。
3、對金文獻給予警告。(因金文獻相關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並由司法機關處以罰金,我局擬對其進行的罰款予以折抵,僅給予其警告,不再另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證監會第 119 號令)(以下簡稱《聽證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實施的處罰決定,你們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華鑫期貨有限公司還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根據《聽證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若華鑫期貨有限公司申請聽證,李俊、金文獻可以提出一併參加聽證申請,是否准許,由我局決定。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
目前華鑫期貨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續公司將及時披露有關進展情況。公司指定資訊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的資訊均以在上述指定資訊披露媒體刊登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責任編輯:鹿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