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4年3月,李先生在南平城區看中了朋友的一套總價為80萬元的房子,隨後向房東交付了2萬元。由於都是熟識的朋友,這筆錢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李先生也沒與朋友説清楚。而李先生始終未與房子的賣方簽訂購房意向書,雙方僅僅口頭約定20天后交付首付款。此後,李先生由於購房資金沒有準備好,延誤了交付首付款的時間。李先生的朋友卻以延誤交付首付款的時間為由想要提價,這讓李先生感到很氣憤。
李先生表示,自己沒有及時兌現口頭約定,確實有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朋友以此為由要提價,實在過分。“訂金”和“定金”僅一字之差,究竟有何區別?
解析
福建聯政律師事務所的蘇應秋律師認為,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説的“定金”與“訂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方履行合同義務後,定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房屋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現行《擔保法》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定金,即定金條款對雙方當事人産生法律效力。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賣方不履行義務亦無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