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汽車已經走進了千家萬戶,而車險消費也日益增加。為更好地維護您的自身權益,避免矛盾糾紛,北京保監局提示廣大車險消費者:投保車險應當做到“三清楚”。
案例:2014年3月,車主張先生購入新車,並在保險公司為新車購買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損險和盜搶險。同年8月,張先生駕駛車輛遇暴雨天氣,在通過積水路面時發動機涉水受損。張先生申請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以未投保涉水險為由拒賠。
通常情況下,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損失屬於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範圍,這類損失需投保單獨的保險産品才能獲得賠付。本案中,張先生在投保車險時未注意所投險種的免責事項,導致最終未能得到賠付。為避免此類情況,保險消費者在投保車險時,應當了解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做到“三清楚”:
一是清楚所購險種。許多消費者存在誤區,認為只要購買了“全險”,所受損失就會得到賠付。但所謂“全險”,僅僅是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的不規範用語,既不代表投保了全部險種,也不等於保障了全部風險。目前市場上的商業車險除主險外,還有種類繁多的附加險,目的是為了滿足不同消費者多樣化的保險需求。消費者應當根據自身風險偏好、經濟能力、車輛養護狀況、行駛路況及泊車區域等因素確定保險需求,進而合理搭配險種,最大限度規避風險。
二是清楚保險責任。投保時,消費者應當認真閱讀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對保險“保什麼”和“不保什麼”心中有數。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因此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直接關係到保險消費者能否獲得保險賠付。比如,車輛損失保險的條款中,明確將玻璃單獨破碎、輪胎單獨損壞、無碰撞的車身劃痕和發動機涉水等損失列入責任免除的範圍,這類損失需投保單獨的保險才能獲得賠付。
三是清楚合同義務。保險合同除了約定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外,也約定了保險消費者應履行的義務,例如投保時應如實提供車輛及駕駛人的真實資訊和證件材料等;保險期間變更車輛使用用途應及時告知等。消費者在投保時應當清楚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並在保險期間內注意履行合同義務,以免自身的經濟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