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9日 星期六

4S店“退訂不退定” 律師:定金、訂金別搞錯

發佈時間:2016-05-24 15:53:00  來源:南寧晚報  作者:黃慶義  責任編輯:張少雷

  市民蔣先生最近很鬧心,他在白沙大道廣西桂爵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看中一輛SUV汽車,當時覺得合適便交了3000元定金,後因其覺得對方以各種理由加錢而決定不買,但4S店堅稱“定金”不能退還。蔣先生很疑惑,自己並沒有購買車輛,為何“定金”不能退還呢?

  買車本來是件高興事,然而蔣先生卻遭遇4S店“退訂不退定”的尷尬。近日,市民蔣先生撥打了本報熱線訴説其不滿。今年4月中旬,蔣先生在白沙大道廣西桂爵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看中了一輛名爵SUV汽車,總價值14萬元。“車子相中了,價格也挺優惠的,當時就和對方簽訂了一個購車協議,交了3000元定金。”然而在過後的溝通過程中,蔣先生覺得對方在以各種理由加錢,“我不想在這裡買車了,但4S店並不打算退還定金。”蔣先生表示,“我希望維權,要求返還定金。”

  對此,該4S店回應稱,事情是按照與蔣先生簽訂的購車合同的步驟來進行的,而蔣先生存在違約情況,所以定金不予退還。一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汽車銷售人員告訴記者,在購車簽訂合同後支付的定金是不應該退的。在他看來,已經交了定金,4S店向廠家申請發貨,車快到了顧客退車,車只能存放著等別人買,存放時産生的費用正好由顧客的定金相抵一部分,以減少損失。

  那蔣先生支付的“定金”究竟能不能退還呢?記者諮詢了廣西弘景律師事務所的李兆烽律師,他表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合同中出現的為“定金”還是“訂金”。

  李兆烽解釋,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銷售者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它的特點在於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交易得以實現。銷售者違約時,定金必須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履約時,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視為“預付款”,不具備擔保性質。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要求經營者退款。

  對於蔣先生提出的對方亂加錢的情況,李律師表示蔣先生應蒐集證據,證明4S店在與其交涉過程中存在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證明對方違約才有可能拿回“定金”。李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預定商品或服務時應再三考慮。在簽合同前,消費者一定要認真審查合同的內容條款,必須事先問清楚寫下附加條款。而汽車經銷商也可以提前説明,如果預定了車而不提車,顧客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最好是書面説明。這樣明確雙方的責任,才能避免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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