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多萬元新買來的福特汽車,此前竟然已經買過保險、上過臨牌,購車人劉先生憤而訴至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汽銷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判令其“退一賠三”,即劉先生將車輛退還,汽銷公司退還劉先生車款21.8萬元,並賠償三倍價款65.4萬元。
歡喜購車卻遇糟心事
2015年7月7日,家住閔行的劉先生同汽銷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約定購買福特翼虎1.5T精英車一輛。
同日,汽銷公司將發票交給了劉先生。該發票載明車型、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等,在付清了車款後,劉先生提取了這輛福特車。
然而,劉先生卻發現,這輛車居然已經被出售過,甚至上過臨牌。原來,這輛車曾于2015年6月向案外人申某作過銷售。汽銷公司提供的兩份發票顯示,開票時間為2015年7月1日,購車人為申某。其中一張發票載明的車輛資訊均與劉先生持有的銷售發票載明的相一致。另一張發票表明申某購入了與係爭車輛相同類型、相同價格的福特翼虎1.5T精英車一輛。
經查,申某曾為這輛車購買了交強險與商業險,之後,申某將該車更換成其換購的福特翼虎1.5T,險種、保額與保險期間均維持不變。
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汽銷公司退還購車款並賠償三倍貨款。原審法院支援了劉先生的訴請。
消費者知情權不容侵犯
汽銷公司不服原判,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他們認為,辦理臨牌並非針對特定的車輛,不辦理臨牌顧客無法提車;開發票、購買保險只是交付前的準備工作,保單上也沒有註明車牌號。汽銷公司不存在欺詐的故意,係爭車輛沒有交付,沒有告知消費者的必要性。
劉先生則認為,臨牌是針對特定車輛的,需要本人身份證、購車合同和發票才能辦理。汽銷公司理應將涉案車輛的所有資訊進行披露,現汽銷公司隱瞞了二次銷售的事實,未對其披露銷售記錄的情況,侵害其知情權和選擇權,構成欺詐。
上海一中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汽車係大額消費,是否購車、購買哪款型號的車以及具體到購買哪輛車,均需在充分掌握資訊基礎上,慎重作出決定。現汽銷公司在向劉先生銷售涉案車輛過程中,隱瞞重要資訊,該行為已構成欺詐。
汽銷公司稱涉案車輛並未實際交付申某,不存在“作過銷售”的情況。上海一中院表示,“作過銷售”並非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與車輛是否交付並無必然聯繫,原審法院作出涉案車輛曾向申某“作過銷售”的事實認定,並無不妥。涉案車輛已買過保險、上過臨牌,交付當時已有超過30公里的里程數,再將涉案車輛納入“新車”範圍,非一般社會認知所能接受。記者 陳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