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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買下了産權車位如今購新能源車卻遭充電樁尷尬

發佈時間:2016-01-11 10:52: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購房時買下了産權車位 如今購新能源車卻遭充電樁尷尬

  

  程碩繪(新華社發)

  明明有地下産權車位,符合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裝的相關規定,可因為物業不同意蓋章,讓已經預訂了新能源車的魯先生整整煩惱了兩個多月。與物業“交道”打不通,魯先生轉而求助區房管局、街道房辦和居委會,但都沒有進展。眼看預訂的車子馬上就要到了,如再解決不了充電樁問題,就無法上牌……

  魯先生疑惑:新能源車是國家大力推廣的事,為何執行起來卻那麼難!癥結何在?記者為此進行了調查。

  業主:産權車位不讓裝充電樁

  與大多數小區不同,魯先生居住的上海市普陀區淺水灣·愷悅名城小區,路面沒有一輛車。魯先生告訴記者:小區共14幢樓、485戶,車位都在地下,分B1、B2兩層,與戶數比為1.2:1,即每戶人家至少有一個停車位。魯先生家的産權車位在B2層016號。記者跟隨魯先生來到地下車庫,從位置看,016號車位無論停車線左前方立柱,或是後面靠墻位置,均有足夠地方安裝充電樁。

  魯先生説,他們2009年購房時,另花了17萬多元購買了地下車位的産權,但一直沒買車。現在他和妻子都退休了,想買輛新能源汽車,“空閒時到周邊轉轉,既方便又環保。”儘管有産權車位,但為保險起見,在預訂新能源車前,他還是先向物業諮詢能否買,當時物業説可以買車;孰料等他付完訂金、找物業申請安裝充電樁時,物業卻説車可買,但不能充電。拒絕魯先生在自有産權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魯先生認為,在國家和本市有關新能源車充電設施建設的相關規定中已經明確:對於住宅小區,用戶有自有産權車位,或經産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物業公司有責任全力支援配合。因此,物業不讓他安裝充電樁,他難以理解。

  記者了解到,在淺水灣·愷悅名城小區,買了新能源車卻安裝不上充電樁的已有7戶,原因同樣是物業不同意。

  物業:擔心影響小區用電負荷

  記者向管理淺水灣·愷悅名城小區的上海威斯特物業公司了解原因。物業經理先稱“不接受採訪”,隨後又稱“已經與業主協調好了”。

  普陀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長壽路街道辦事處陳主任告訴記者:房辦已跟淺水灣·愷悅名城物業溝通過幾次了,物業的理由是擔心小區用電負荷承受不了,並説等業委會成立之後投票決定。房辦給出的建議是:小區用電負荷有沒有問題,可以請電力公司到小區檢查。“儘管已經調解了幾次,物業還是堅持不同意,房辦也沒有更好的辦法。”他們準備與小區物業的上級部門聯繫,盡可能幫助業主進行溝通協調。

  充電樁安全責任歸屬要明確

  事實上,類似魯先生這樣符合安裝充電樁、卻因物業阻撓無法安裝的情況為數不少。記者在12345市民服務熱線平臺上看到,從2015年7月至今,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的求助和投訴諮詢電話多達上千件。為什麼明明在政策允許範圍內,那麼多的物業公司都不願意配合?

  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會員服務部一位負責人的話也許道出了部分原委:目前對新能源車充電樁,僅對符合什麼樣的條件可以安裝做了界定,但對充電樁安裝完畢後,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監管責任尚未明確。汽車公司對汽車負責,充電樁廠家對充電樁負責,電力公司對電路設置安裝負責……但在之後的使用過程中,萬一發生漏電、火災甚至爆炸,由誰來負責?沒有明確的規定。要解除物業顧慮,需要明確新能源車在小區內充電過程中的安全責任歸屬,同時充電設施應該經過消防部門的安全驗收。

  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陳紹玲律師認為:雖然是産權車位,但大量充電樁的安裝和使用,可能會産生安全和電力設施的改造問題。如果涉及到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的確需要全體業主同意。從根本上講,充電樁安裝反映了部分業主需求更新和物業設施老舊之間的矛盾。隨著新能源車使用量的增大,國家應該加大資金投入的力度,幫助部分小區對電力設施進行改造。

  《解放日報》1月9日 7版

  記者 楊瑞雲

  本報有刪節

  讓新能源車跑得更遠(記者手記)

  得益於國家大力發展新能源車的政策,2015年,新能源汽車市場可謂“風景獨好”。據全國乘用車市場資訊聯席會公佈的數據,2015年11月新能源汽車銷量同比暴增2.4倍,前11月新能源乘用車累計銷量已達13.87萬輛。而聯席會秘書長崔東樹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2016年,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推廣有望迎來一個高潮。

  但與此同時,不少渴盼開著新能源車上路的車主依然還未上路。因為受充電樁的困擾,他們不得不放緩了踐行節能減排、綠色出行的步伐。雖然其中不少人符合安裝充電樁的條件,甚至擁有産權車位,但因為蓋不出物業那個“章”,只能望“車”興嘆。還有些新能源車車主因無處充電,依然燒油上路,無疑違背了國家推廣新能源車的宗旨。

  誠然,物業出於安全考量有些顧慮也可以理解。畢竟新能源車是新事物,處在“磨合期”,而且在目前實施的一些管理辦法中,對相關責任的認定等的確還有不夠明確和完善之處。但這不應成為拒絕充電樁入小區的理由。物業公司作為管理小區、服務業主的責任人,理應積極作為。相信只要加強監控與管理,同時車主也加強自律,一些安全隱患是可以避免的。

  從新能源車長遠發展看,建設更科學的充電設施顯然是有必要的。目前北京市已經進行探索,1月5日,北京市住建委發佈《關於報送居住物業項目新能源汽車移動充電設備需求的通知》,住建委將組織試點投放新能源車移動充電設施,解決新能源車在無固定車位或電力負荷緊張的小區充電難的問題;同時明確物業企業為移動充電設備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人。

  相信在各方的積極努力下,新能源車一定能跑得更好更安全。(楊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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