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購的新車逾期未能交付使用,4S店收取的3000元訂金也遲遲不肯退還,這段購車經歷讓市民蔡先生十分窩火。
3月初,蔡先生在東湖高新區大學園路的一家4S店,訂購了一輛轎車,根據訂車協議約定:交付車輛的最後期限為3月31日之前。“到了3月25日,我打電話過去,他們説還沒有車,過了3天我又打電話,他們還是説沒有車。”蔡先生説,直到3月31日,還是沒有拿到車,他就要求4S店退還他的3000元訂金,但他們始終不肯給出明確答覆。
蔡先生當著武漢晚報記者的面,給銷售員李小姐打了電話,詢問退款事宜的進展,對方在電話裏説,還沒有辦法辦理,具體怎麼辦要等她的通知。“他們就是這樣一直拖延。”
隨後,記者跟隨蔡先生一起來到這家4S店,該店銷售負責人吳經理表示,此事責任並不在4S店。“我們那個時候有車,他不提我們車,就這麼簡單,我們的庫存可以看得到。”當記者要求吳經理出示庫存證明時,他當即表態,可以立馬退還那3000元訂金。吳經理説,雖然訂單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並不在合同法要求的範圍內,如果有一方因特殊原因提不了車,訂金是可以退給客戶的。
針對此事,湖北惠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建寶表示,蔡先生交的3000塊錢,明確註明的是訂金,這個言字旁的訂金,它並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擔保性質,通俗地説,就是預付款。但是,法律專家提醒,就是使用了言字旁的訂金,如果出現違約的情況,違約方還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記者劉海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