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3月9日電 (吳歡 祁馨)車子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不馬上報警,也不立刻告知保險公司,僅通知4S店將車子拖離事故現場,事後還會獲賠嗎?9日,江蘇常熟法院就公佈這樣一起案例,判決結論是,車主自行承擔修理費。
案情回放:事故車讓4S店修理後才通知保險公司
2011年12月25日晚,石某駕車途中撞在路邊石墩上,致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後,石某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並告知保險公司,而僅撥打了4S店電話,要求幫助其拖車。當晚,該4S店即派車將石某的事故車輛拖離現場。次日,石某報警並通知保險公司。
2012年1月19日,保險公司至4S店對該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定損合計金額55339.81元、殘值作價339.81元,但未有蓋章。2012年2月16日,保險公司出具相關材料,載明事故車輛更換零部件的報價合計50850.36元、修理項目工時費合計6000元。兩份項目清單均蓋有被告的承保業務專用章。此後,4S店對事故車輛進行了修理。
2012年2月28日,石某向4S店支付維修費55600元,同時獲取了4S店開具的維修費發票2張,金額分別為55000元和600元。因雙方對車輛賠償問題發生異議,石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汽車修理費55600元。
爭議焦點:保險公司是否該賠車輛損失
石某認為,他未能及時報案是因為他對事故發生後理賠相關法律一無所知,因此僅通知了4S店,次日經他人提醒後已向交警部門補報警,同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他已為事故車輛向被告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事發後保險公司亦派人到4S店進行了勘查並進行了定損,應當獲賠損失。
但保險公司則認為,原告在事故發生後未能報警,導致事故已沒有現場,雖然在次日補報警及向被告報案,但均非現場報案,掩蓋了事故當場的真實情況,且石某未提供事故現場及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不予理賠。
法院判決:車主自行承擔修理費
常熟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駕駛員作為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否飲酒、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是否存在禁駕事由等因素,均是確定其是否承擔駕駛事故責任及保險公司確定是否賠償損失的依據。若允許駕駛員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頻發的現狀下易誘發道德危險,亦違反保險法中最大誠信原則。
本案中,涉案車輛雖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但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即本案原告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擅自讓事故車輛離開現場,以致現場滅失,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難以確定,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按照車險投保合同約定,發生車輛事故後未經保險公司核定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對車輛自行進行維修,否則保險公司有權重新定損直至拒絕賠償。一些車主由於不了解事故理賠程式,往往忽略了第一時間現場報案的重要性,這樣缺失事故現場的事後報案在理賠中會産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也不排除某些車主的事後報案存在不誠信因素,為了獲得賠償而人為導致現場滅失,這種情況下將無法獲得賠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