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車拉私活 車禍誰擔責?
法院判定屬於司機及其所在公司共同責任
汪某開公司的車回家,在第二天上班時想賺點錢,載了3名乘客,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名乘客受傷。事後乘客李某將司機汪某連同汪某供職的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汪某賠付李某醫療費等合計9萬餘元,神州公司則在不足賠償的範圍內予以賠償,後神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記者昨天從市三中院獲悉,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拼車上路爆胎乘客傷
乘客李某一審起訴稱,2014年3月27日,自己以拼車的形式搭乘汪某駕駛神州公司所有的小轎車,從河北燕郊前往順義區,行駛到位於京平高速進京方向北務收費站西側時,車輛突然爆胎,導致車輛失去平衡、制動失靈,車輛前部和左後部與護欄相撞,造成自己右臂與車門猛烈撞擊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事後交警判定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為此,李某向神州公司索賠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13萬餘元。
汪某在法庭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不持異議。汽車是自己前一天加班晚了把車開回燕郊家裏的,是經過公司領導同意的。但因李某沒有係安全帶,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神州公司則認為,因汪某擅自將公司車開回家,屬公車私用,不是職務行為,所以神州公司不同意負擔賠償責任。
後經一審法院查明,李某與其他三人以拼車形式搭乘汪某駕駛的小轎車,並付給對方10元拼車費,而在事故發生時汪某係神州公司職員,小轎車也歸神州公司所有。故此,法院判決汪某賠償李某醫療費等共計96000余元,在汪某不足以賠償時由神州公司予以賠償。
公司未盡義務需要擔責
判決後,神州公司不服,以李某明知拼車違法,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同時汪某是個人行為,收取的搭車費也沒上交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等為由提起上訴。
三中院經調查認為,本案中神州公司承擔的責任屬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不一致時,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責任。神州公司作為事故車輛車主,應當對車輛承擔合理的維修、保養義務,是神州公司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未發現事故車輛存在的缺陷。車輛是因爆胎發生的交通事故,另外公司在車輛管理中也存在疏漏,應當認定神州公司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責任。同時李某拼車搭乘的行為本身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對神州公司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援。
綜上,三中院認為神州公司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晨報記者 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