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6日 星期五

新能源車臨牌到期直接趴窩 免費送滬牌成大忽悠

發佈時間:2016-05-10 09:17:11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作者:宋傑  責任編輯:張少雷

今年1月至4月,榮威 E550 銷售4177輛,已經提車的車主沒有一人拿到免費的滬牌。

  今年1月至4月,榮威 E550 銷售4177輛,已經提車的車主沒有一人拿到免費的滬牌。

  上海市民陸先生最近比較煩,連續16個月沒有拍中滬牌的他轉而購買新能源汽車。根據2015年上海實施的政策,凡是購買新能源汽車就能夠免費獲得滬牌,然而在今年提車3個月後,陸先生還是沒有領到4S店承諾的免費滬牌。臨時牌照用完後(編者注:一輛車最多能領3張臨時滬牌,每張有效期一個月。此前曾有車主持外地臨時牌照上路,但從4月10日起,持外地臨時牌照的車輛全天不可駛入上海外環以內),他的新車不得不“趴窩”,經歷了漫長等待,4S店幫他“想辦法”又弄到了兩張臨時牌照,但如果一旦被交警查獲將會面臨嚴厲的處罰。

  在苦等數月後,確認免費送滬牌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在2016年4月1日對外發佈,實施細則《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相關操作流程等事宜通知》(下稱“實施細則”)也在2016年4月29日落地。但陸先生説,這依然不能保證上牌,還必須要經過徵信等“重重考驗”,“我花了近20萬元買了部汽車模型,好容易等到了實施細則落地,還有可能會上不了免費的滬牌,4S店還未必能讓我退車,你説我鬱悶不鬱悶?”

  銷售在前,政策在後

  千輛新能源汽車臨時牌照到期

  直接“趴窩”

  陸先生的情況在上海不是個案。4月25日,有百名車主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聯名投訴稱,他們購買了上汽榮威E550新能源汽車,卻至今沒有拿到滬牌(最長時間已有5個月,為2015年12月購車)。《中國經濟週刊》記者了解獲悉,今年1月至4月,該款汽車銷量累計達4177量,已經提車的車主沒有一人能夠拿到免費的滬牌,而在他們購車時,4S店曾許諾最多用完兩張臨時牌照就能夠拿到滬牌。

  陸先生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如果沒有免費送滬牌的政策,他肯定不會考慮購買新能源汽車。他於今年1月購車時在比亞迪秦和榮威E550中“兩選一”,而當時上海地方補貼政策沒有出臺,只有國家政策出臺了。陸先生向記者回憶,“比亞迪4S店要求全額付款,如果有補貼了再返還給我;而榮威E550由上汽先行墊付補貼款 7萬多元,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補貼,這一點是比亞迪做不到的,所以最後購買了榮威E550。我訂車後兩天就去提車了,以防政策有變,搶在地方補貼政策出臺前,以 19.55萬元買下了榮威E550,證件和發票還都押在銷售方,4S店説由他們來統一安排上免費滬牌。”

  4月26日,《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向上海市經信委有關人士核實,2013年上海開始實行的新能源汽車購買的補貼政策已經于2015年到期,而2016年的政策於今年4月1日剛剛公佈(編者注:指《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這位人士表示:“在政策沒有公佈前,沒有任何人説過免費送滬牌的政策是否會在今年延續,也就是説4S店最多只能接受客戶的預訂,而不該以免費送滬牌的‘由頭’銷售該款新能源汽車。4S店怎麼知道政策規定還會不會送滬牌,難道不送滬牌了,你幫消費者一塊一塊去拍嗎?”

  

苦等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宋傑 攝

  

苦等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宋傑 攝

  有不少新能源車主向記者反映,4S店銷售時均是打著“免費送滬牌”的賣點吸引客戶,並未提及政策早于2015年年底到期這一情況。陸先生指出:“政府部門在政策出臺滯後的情況下,並沒有提前通知民眾政策進展,導致消費者盲目相信滿天飛的經銷商廣告。説到底,不是為了免費滬牌,這個車不會有那麼好的銷量,20萬元左右可以買B級車了。希望以後政府的政策能及時跟上,並且公正透明,同時應該打擊不良汽車廠商和經銷商的違規欺詐宣傳。”

  有一名投訴者向記者提供了一份名為“上汽集團E550-MY15商務政策”的材料。其中提到,“截至2016年3月4日,E550老款車型還剩餘公司庫存234台,主要通過上海市場消化。而為了加快庫存車消化速度,3月起老款車型在原商務政策基礎上增加2年2.99%低利率金融支援政策,以及1600元的經銷商清庫存激勵。MY15旗艦版經銷商單車凈利潤6100元、MY15豪華版經銷商單車凈利潤8400元。”這也就意味著,在4月1日有關免費送滬牌政策落地前,在上汽集團政策的激勵之下,相關經銷商並未暫停銷售。

  

新能源汽車車主用完多張臨時牌照,新車已不能上路行駛,只得“趴窩”。《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宋傑 攝

  新能源汽車車主用完多張臨時牌照,新車已不能上路行駛,只得“趴窩”。《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宋傑 攝

  細則落地,新能源車主煩惱繼續

  上免費滬牌還要徵信、繳社保?

  在4月1日確認免費送滬牌的暫行辦法落地後,《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相關操作流程等事宜通知》也在4月29日出臺,今年上海新能源車的上牌登記工作也將於五一節後正式啟動。與往年執行的新能源汽車政策相比,今年新能源汽車的車主們想要收到免費贈送的滬牌已經沒有以往那麼簡單。細則中首度增加了徵信環節,上牌審核和監管將更加嚴格。

  此時本該高興的陸先生又煩心了:“我車都已經購買了,如果我徵信通不過(比如偶爾有信用卡逾期未還),繳社保也沒有繳滿,這免費滬牌還能上嗎?我已經等了幾個月,難道還讓我現在開始繳社保,再等一年才能上牌嗎?誰來賠償我的損失?如果退車,又該怎麼算?”

  原來,按細則的規定,新能源汽車生産廠商需要先向有關機構備案、上傳意向用戶基本資訊,由市新能源汽車推進辦公室匯總資訊發送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資訊中心,5個工作日內得到反饋,廠商再上傳車輛合格證。充電設施服務企業幫助通過審核的用戶建立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等。申請人還需提供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裝登記證明,相關資訊還將納入上海市個人或企業信用聯合徵信系統。

  同時,今年首度增加了徵信環節,符合申領條件的個人用戶是指信用狀況良好的本市戶籍居民、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最近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滿一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籍人士。細則還規定,凡提供虛假資訊、騙取補助資金、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的,一經查實,將給予追繳補助資金、登出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等處理,相關失信資訊將記入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華創電新新能源汽車分析師黃斌公開指出,現階段一切政策調整均與補貼有關。“為什麼補貼細則一直在變,説到底跟兩個原因有關,一是確實存在部分企業拿來套利的現象,另一個是隨著推廣數量增加財政壓力逐漸加大。近期人們被各種途徑獲得的各種版本的政策搞得草木皆兵,不勝其煩。等到新能源汽車行業可以不用揣摩政策的變化,而是研究技術的升級、商業模式的創新,應該更有意思吧。”

  對於細則,曾有業內人士建議:一、應提高申請新能源車牌車主資質門檻,優先滿足本地居民和首輛車 ;二、明確新能源車牌車輛不得私自從事非法營運,只能個人家庭使用,違者回收牌照,並釋放額度給正常用戶 ;三、借助資訊化系統,提供自助申請網站,一週內便可完成審核。有效簡化流程提高效率,自助申請還避免了騙補造假等問題。

  政策“真空期”銷售違規在先?

  律師:新能源車主若想退車有法律依據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張嚴峰表示,這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行政主管機關對車輛管理的行政法律關係。再是消費者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的平等主體之間買賣合同關係。由於行政法規等的滯後性,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無法及時正常上牌,並且新規增加了門檻要求,比如“個人和單位用戶都需要信用狀況良好,個人用戶需在上海24個月內繳滿一年社保”等相應的條件,這有可能導致部分購買者無法符合上述條件。張嚴峰表示,要注意上述規定的溯及力問題,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在這個“特別規定除外”問題上也考量了行政主管機關的能力與智慧。

  對於汽車廠商在官網打出“免費送滬牌”的廣告語,4S店經銷人員在推銷時也以“免費送滬牌”為賣點吸引消費者。張嚴峰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其上述商業廣告宣傳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內容具體明確的要約,“免費送滬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即應當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汽車廠商與銷售者理應誠信經營,嚴格遵守契約精神。否則必然導致消費者無法實現合同的根本目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請求法院予以解除合同並要求相應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其中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綜上作為汽車廠商或銷售者,應當切實為消費者著想,誠信經營才是王者之道。

  那麼對於已購買新能源車的車主,如果因上牌政策變化導致無法申領免費滬牌的,是否可以與4S店解除購車合同並退車退款?對此,專業從事商事領域法律服務的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章琦律師表示,首先要看購車合同中對於免除上滬牌和解除合同條款有無禁止性或限制性約定。

  一般而言,在司法實踐中會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認為因客觀因素造成無法上免費滬牌的,屬於消費者的購車目的無法實現,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購車合同。其法律依據為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免費上滬牌並不意味著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為消費者還可以選擇上外牌或者拍賣方式取得滬牌,所以消費者並不當然享有合同解除權。

  章琦律師更傾向於第一種觀點,即消費者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他表示,因為相信絕大多數消費者當初都是因為免費滬牌的因素才考慮購買新能源車的,如果購買新能源車不能免費上滬牌的話,那消費者當時可能就直接購買傳統汽油車了,畢竟購車價格更便宜,手續更簡便,後期維保成本更低。另外,消費者相較于4S店而言,專業性和資訊對稱性上都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考慮,也應該賦予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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