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政府日前下發《關於對“黃標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規定從8月開始,對長春市市區範圍內通行的“黃標車”實施限制通行。
根據該《通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日6時至20時,長春市三環路以內區域禁止“黃標車”通行。《通告》規定,該市大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下達大氣重污染Ⅱ級橙色預警或Ⅰ級紅色預警資訊之日起,至宣佈預警資訊解除之日止,每日6時至20時,繞城高速合圍區域(不含繞城高速)禁止“黃標車”通行。
違反《通告》規定,駕駛“黃標車”在限制通行的時限、區域內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執行緊急任務的警務用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和公交、長途客運、旅遊客運、城市計程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