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5日 星期二

車企權利:反壟斷指南未設傳統新車促銷豁免期

發佈時間:2016-03-29 09:19:07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周開平  責任編輯:王庭

  3月23日,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網站挂出《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南》),向全社會徵求意見後,將提交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經過長達10個月的起草相關工作,“《指南》涉及的絕大多數問題已形成廣泛充分的共識。”參與起草《指南》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副研究員蘇華3月26日對記者稱。

  汽車反壟斷指南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汽車業的橫向壟斷和其他行業並無顯著區別,《指南》重點關注汽車經銷和售後市場中的縱向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相對於此前的業內徵求意見,新一稿《指南》重點闡述了經營者在什麼狀況下的縱向協議適用反壟斷豁免,提出核心原則是“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明確‘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標準,以及列舉適用豁免的部分個案。”一家車企內部研究汽車反壟斷人士稱。

  “挺價格”或涉價格限制

  《指南》制定初期就明確,將借鑒歐美成熟經驗。其中一條是針對新車上市推廣期的豁免,歐盟對新車上市有2-6周的促銷豁免。

  但今年年初的汽車業內第三次討論稿中,新車推廣期和老車清庫期縱向價格限制的豁免沒有列入徵求意見稿,也就是新車推廣中沒有促銷豁免期限。

  不過,新能源汽車被“網開一面”,推廣期轉售價限制豁免期延長至9個月。發改委價監局副局長盧純延回應,新能源汽車是我國一項重大産業政策,新能源車推廣期可以獲得縱向價格限制豁免,是符合國家戰略需要的。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限制競爭效果非常明顯的固定轉售價和限定最低轉售價。未納入豁免權意味著,很多車企可能在新車推廣時觸及價格限制。

  目前汽車市場價格競爭很激烈,很多汽車都靠降價來獲得銷量。車企推出新車時,往往希望短期內新車的終端價格能“挺一挺”,不要過早降價。

  車企在新車上市後,為穩定價格,對老款車調整商務政策。據接受記者採訪的一位汽車經銷商稱,比如某款定價20萬元的中高級車,由於中高級市 場持續多年的價格戰,同級別車普遍降價2萬-3萬元,這款車降幅達到這個水準是銷量很好。“按照這個降幅,經銷商必須拿到廠商的5%-7%的返點,再加上 季度、年度補貼和獎勵,才能不虧本。”

  但新款車上市後,車企調整商務政策,減少激勵。經銷商為了不虧本,只能提高終端市場售價。“新車上市後,不好賣的原因就是提價了。”上述經銷商説。

  根據《指南》,上述車企達成了價格限制的兩個條件:1.傳統燃油車新車推廣未納入豁免;2.達成價格限制評定標準是看市場效果,即是否在市場上真正形成了價 格統一,而不看採用壓力還是激勵手段。上述廠商通過降低激勵,達到價格限制的目的。大多數車企採用“新車穩價格”的目的都是如此。

  但是否構 成壟斷並不能因此確定。蘇華在論述價格限制時稱,“執法機構從未絕對地認為所有縱向限制都是違法的。汽車市場上的某些縱向限制行為客觀上有可能實現提高經 銷效率、減少交易和經銷成本、為經銷商提供激勵機制等目的。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其限制措施實現了前述有利於競爭的目的,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競爭,並且能 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産生的利益,經營者可以主張個案豁免。”

  不過,要判斷是否構成壟斷行為,還要明確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力量。所以上述車企是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前提是評估經營者在該相關市場的市場力量。

  《指南》給出的標準是,“在相關市場上佔有25%-30%以下市場份額的經營者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即被認定為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是適用豁免的重要標準之一。

  重點理解適用豁免的原則

  車企是汽車産業鏈條的控制者,有絕對的話語權。車企通過商務政策、協議等實施縱向協議會限製品牌內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

  目前中國汽車銷售市場形成的狀況是,多數甚至全部車企均採用相似縱向協議,協議中的各類縱向限制形成網路,全面覆蓋相關市場,品牌間競爭的約束力將被明顯削弱。

  其中一個重要的表現是,固定轉售價和限定最低轉售價。“主要表現在維持高價、促進橫向與縱向共謀、削弱品牌間競爭和品牌內競爭、排斥競爭者等方面。”徐新宇介紹説。

  價格限制有不被認定為壟斷的情況,判斷標準是價格限制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産生的利益。

  《指南》列舉了常見和典型的可主張豁免的個案:新能源汽車推廣期的固定轉售價和限定最低轉售價;僅承擔中間商角色的經銷商銷售中的轉售價格限制;政府採購中的轉售價格限制;汽車供應商電商銷售中的轉售價格限制。

  對於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指南》明確列出了適用和不適用豁免條例的情況。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能提高經銷銷量的狀況,適用於豁免條例。比如限制經銷商在某區域主動銷售,而不限制被動銷售。

  在零配件領域,《指南》規定不應限制為初裝汽車配套的配件製造商生産“雙標件”。在售後配件上,車企不應限制供應和流通,不應限制維修技術資訊、測試儀器和維修工具的可獲得性。新一版的《指南》較為全面地放開了售後市場。

  需要注意的是,汽車供應商(車企)有權利要求其授權體系成員僅使用原廠配件和同質配件,並要求其授權體系成員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配件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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