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公安部發佈了關於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此項決定已經住建部常務會議、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被廢止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是經原建設部、公安部批准,于1998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按照當年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當時對出租汽車的定位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出租汽車的發展應當與城市建設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並與其他公共交通客運方式相協調。
之後,主管城市出租汽車的部門由住建部門變成了交通部門。
2014年10月,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並從2015年開始實施。這項規定中的第六條規定了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並指出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去掉了“重要”二字。
在去年10月10日出臺的《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中,相關表述變成: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
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來,廢止18年前實施的管理辦法是大刀闊斧改革的前奏。
朱巍認為,從改革的大背景看,關於深化改革出租汽車行業的新規已經制定。在正式發佈之前廢止1998年出臺的管理辦法,毫無疑問是為了新的法規出臺開路,避免相互衝突。
朱巍指出,在城市化進程中,關於出租汽車的定位、數量、發展已經發生了很多變化,過去的文件已經不適用;現在對於出租汽車的管理許可權已經發生了改變,因此,過去的文件也應廢止。“如果由現管的部門來廢止並不合適,因此,就由原來制定文件的住建部進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