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016年,汽車行業一批新的政策法規開始陸續實施,例如電動汽車充電介面新國標、缺陷汽車召回新規、燃油限值標準更替等。這些新規定與車主息息相關,這裡就對今年元旦起實施的汽車新政做一個總結梳理,以供消費者在購車、用車時參考。
1 修車不必被4S店“綁定”
●政策內容:交通部對現行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提出了十項修改意見,修改後的《規定》于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産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汽車品質‘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解讀:4S店存在的小病大治、只換不修、工時費虛高等問題一直是車主們集中抱怨的地方,此規定實施後,消費者就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選擇價格體系更實惠、經營機制更靈活的社會汽車修理單位,而不必被4S店“綁定”。
2 汽車維修資訊強制免費公開
●政策內容:《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實施管理辦法》要求從1月1日起,汽車維修技術資訊須無差別無延遲公開。交通部等八部委將強制汽車生産者應採用網上資訊公開方式,公開所銷售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資訊,其中包括車輛定期維護、總成及零部件的拆裝方法等。
●解讀:此《辦法》一經實施,4S店在汽車維修技術資訊方面的壟斷將被打破,社會汽車修理單位的維修資源將得到加強,他們在維修專業性方面將有比肩4S店的基礎和可能,消費者未來保養、修理車輛的選擇將更加多元化。
3 同質配件獲認可
●政策內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中首次明確定義了“同質配件”,即“産品品質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同時闡明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
●解讀:在同質配件受到正式認可的背景下,消費者就可以更加放心地前往社會汽車修理單位選購到價格更低,同時可媲美“原廠配件”的同質配件,這樣可以有效降低用車成本。而目前電商也在積極佈局汽車後市場,通過電商銷售的同質配件可以從生産商直接抵達消費者手中,省卻了中間環節,消費者的使用成本更加低廉。
4 充電樁新國標緩解“里程焦慮”
●政策內容:新修訂的電動汽車充電介面及通信協議5項國家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電動汽車充電樁在安全性和相容性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在安全性方面,明確禁止不安全的充電模式應用,能夠有效避免發生人員觸電、設備燃燒等事故,保證充電時電動汽車以及使用者的安全。相容性方面,用戶僅需更新通信協議版本,即可令新供電設備和電動汽車能夠保障基本的充電功能。
●解讀:新國標使得電動汽車與充電設施的相容性問題得到了實質性的解決,擴大了車與充電樁之間的適應性,過去不同品牌新能源車型的充電效率有高低之差、充電樁不通用的局面有望得到改變,電動汽車用戶的用車體驗將得到完善。隨著新國標的落地,長途行車充電不便、小區內安裝充電樁面臨諸多阻礙等問題有望陸續解決。
5 2016年新能源車補貼退坡
●政策內容:2016年起,針對續航里程大於等於80km小于150km的純電動汽車和包含增程式在內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金額分別降低了6500元和1500元;針對續航里程大於等於250km的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金額分別提高了1000元和2萬元。對純電動汽車的最低續航里程要求提高至100km,最高車速要求不應低於100km/h。
●解讀:補貼標準退坡幅度逐年增大,對純電動汽車的技術要求有所提高,同時對技術含量更高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更多,目的在於刺激新能源汽車産品品質和性能的提升,最終受益的仍然是消費者。
6 因車輛品質問題退貨可退車船稅
●政策內容:
新的車船稅管理規程規定,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品質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此外,已完稅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納稅人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解讀:新規程有助於購買到問題車輛的消費者挽回部分損失。
7 車企燃油限值降低至百公里6.7L
●政策內容:
1月1日起,我國第四階段燃油消耗標准將正式實施,平均燃料消耗量調整為百公里6.7L,不達標企業的新車上市和擴産都將受到影響。從2015年到2020年,工信部為當年生産乘用車設立的平均油耗目標分別為百公里6.9L、6.7L、6.4L、6L、5.5L和5L。
●解讀:面對越來越嚴苛的車企燃油限值標準,採用更先進的發動機技術和發展新能源板塊成為各大車企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政策倒逼企業進行技術革新,消費者最終會從産品端獲益。
8 缺陷汽車産品召回新規更透明
●政策內容:
《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于1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的細化規章。新規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生産者召回責任主體義務,實行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二級監管模式,明確實施目錄管理制度,增加了缺陷資訊分享機制,豐富了缺陷調查工作手段。
●解讀:對消費者來説最大的好處在於遇到缺陷汽車産品召回情形時,新規明確了技術鑒定標準和召回管理的協調機制。如果遇到車企不作為的情況,消費者可以依據此規定尋求相關機構的幫助,監督生産企業公開調查結果,而不會求助無門。
本版綜述/新京報記者 任準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