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班子成員或中層幹部多發額外獎金,再與對方約定將多發的錢返還自己,北京市長途汽車有限公司原經理趙某將套取的21萬元公款侵吞。一審因貪污罪獲刑10年後,提出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因認定趙某有自首情節且全部退贓,市二中院終審將趙某的刑期由10年改為5年。
趙某2011年11月經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公交集團公司)任命為國有控股公司北京市長途汽車有限公司經理。一審查明,趙某利用職務便利,于2012年1月和12月,向公司班子成員或中層幹部王某等4人多發額外獎金,並與4人約定將多發的獎金返給趙某本人,兩次共套取21萬元予以非法佔有。去年5月,趙某經偵查機關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其套取公司賬上資金的事實。偵查人員從趙某的辦公室查扣5.6萬元現金,其家屬代其退還15.4萬元。
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0年後,他提出上訴,稱2012年1月發放2011年度額外生産獎勵應有其的份額。此外,他主動到案且全額退贓,一審法院未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對其量刑過重。
二審查明,趙某任經理後,獎金和工資均由公交集團公司發放,不在長途汽車公司領取,故趙某的辯解不予採納。不過,市二中院最終認定趙某係主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且全部退贓,鋻於此,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