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此前交通運輸部公佈的收費公路虧損數據有所誇大,公佈虧損是為延長收費期限提供“藉口”。昨天,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就此做出回應,稱交通部公佈的收費公路統計公報與國家審計署公佈結果基本一致,不存在誇大的説法。
公報與審計數據一致
去年,交通運輸部公佈《2013年全國收費公路統計公報》,2013年度,全國收費公路收支平衡結果為負661億元,即整體虧損661億元。其中,政府還貸公路虧損560億元,經營性公路虧損101億元;高速公路虧損618億元。
日前,有媒體報道稱,交通部相關負責人自曝收費虧損數據被誇大,目的在於為延長各省市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提供“藉口”。昨天,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做出回應,稱統計公報中的數據與國家審計署公佈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基本一致。審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債務餘額為1.94萬億元;《統計公報》中截至2013年12月底,政府還貸公路債務餘額為1.97萬億元,其中300億元為下半年新增債務。也就是説,公報數據不存在誇大説法。
另外,今後收費公路資訊公開將作為一項長期制度堅持下去。目前,交通部正在評估收費公路統計公報發佈後的政策執行效果,將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明確和細化定期公開的具體內容。對於“交通部相關人士”的説法,新聞辦表示,交通部機關工作人員從未就《2013年全國收費公路統計公報》有關問題接受有關媒體的採訪。
貸款不超15年説法不實
在上述媒體的報道中還提到,目前銀行貸款、發債期限都在15年以內,而收費公路的收費年限一般都是25年到30年,這兩個期限不匹配,導致收費企業長時間多收費。
對此,交通運輸部新聞辦公室回應,首先,不存在貸款期限不超過15年的規定,我國收費公路建設項目貸款期限一般在15年以上,媒體也曾公開報道過,如新華社2013年2月17日報道,重慶市豐都至忠縣、銅梁至永川、酉陽至沿河等3個高速公路項目,貸款合同期限均為30年。
其次,貸款期限與償清債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收費公路債務是多渠道分期、分批、滾動舉借的,其中既有長期項目貸款,也有短期流動貸款,還有有償集資款,是多筆債務的組合,因此收費公路項目中某一筆15年的貸款到期並不意味著項目所有債務已經償清。
最後,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與企業是否舉債沒有必然的關係。與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是為了償還政府債務不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是按照企業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至於投資的來源是自有資金、股市融資、企業債券還是銀行貸款並不影響收費期限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