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昨日公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生産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方式發佈缺陷汽車産品資訊和召回資訊,並在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車主。未按規定發佈資訊,最高將面臨3萬元罰款。
意見稿規定,生産者應保存車主名稱、有效證件號碼、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資訊。生産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發佈缺陷汽車産品資訊和實施召回的相關資訊,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車主。生産者未按規定保存汽車産品召回記錄;未按規定發佈缺陷汽車産品資訊和召回資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