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11年的QQ汽車商標之爭日前終有定論。近日,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騰訊訴國家商標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支援商評委此前的裁定,駁回騰訊公司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著騰訊須撤銷在汽車等商品上註冊的“QQ”商標。
提起“QQ”,大家會想到騰訊科技的軟體“QQ”,以及奇瑞的“QQ”汽車。目前,騰訊公司在網際網路領域佔有一席之地,奇瑞的QQ汽車銷量累計也達上百萬輛。雖分屬兩個領域,但雙方為“QQ”商標已爭奪了11年。
早在2003年,奇瑞QQ轎車在上市兩個月前曾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QQ”商標,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12類中的大客車、電動車輛、小汽車、汽車等商品上。騰訊在該商標的初審公告期間提出異議。
2005年5月19日,騰訊公司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註冊“QQ”商標,2008年3月7日獲准註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以該商標違反了商標法複製模倣馳名商標、類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標、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構成《商標法》第31條所指的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撤銷了騰訊公司已經註冊的商標。
騰訊公司將商評委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市一中院認為,騰訊公司主張商評委的爭議裁決存在明顯錯誤和漏審情形並不存在,商評委的評審程式合法有效。奇瑞公司提交的關於“QQ”汽車銷量和市場排名情況基本一致,具有相當的公信力,應予採信。此外,在當今社會,汽車已屬於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常見商品,奇瑞公司使用的“QQ”商標已經在汽車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騰訊公司作為我國網路通訊服務領域的著名企業,在汽車等商品上申請爭議商標時,理應知曉奇瑞公司在此類商品上的“QQ”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實,因此騰訊公司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商評委的認定正確,應予維持。
騰訊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審理認為,騰訊公司關於商評委存在漏審情形的主張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騰訊公司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商評委的認定正確。此外,騰訊公司稱本案爭議商標為防禦性商標的註冊,而防禦性商標的註冊也應符合《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享有的合法權利存在的情況下,應當進行避讓。因此,法院認為騰訊公司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