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 星期三

40萬新車現舊痕 賓士車主獲賠9萬元

發佈時間:2015-03-10 08:18:42  來源:新華網  作者:張淑玲  責任編輯:岳雅風

  喜滋滋地開著新買的賓士轎車準備帶女朋友兜風,卻意外發現才開幾天的新車左後門有重新噴漆及其他修補痕跡。在和4S店多次協商無果後,車主劉先生以該4S店欺詐為由,訴請法院判令其雙倍返還購車款80萬元,並賠償相關費用損失10萬元。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判令該4S店賠償車主劉先生9萬元。

  >>顧客

  發現新車有修補痕跡

  2012年10月30日,劉先生與一4S店簽訂汽車購銷合同,約定以40萬元買一輛賓士汽車。次日,劉先生駕該車前往車管所驗車,《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中顯示為:“號牌/車輛外觀形狀”為“√”,查驗結論為“合格”。當日,因劉先生貸款手續未辦理完畢,又將車開回4S店存放。同年11月12日,4S店向劉先生交付車輛,同時交付《整車出廠安全檢驗單》及《車輛一致性證書》,上述單據顯示,該車在2012年9月3日經汽車公司檢驗合格,允許出廠。

  2012年11月22日,劉先生發現該車左側後門有重新噴漆及其他修補痕跡。經交涉,4S店曾承諾為劉先生更換車門並給予一定賠償,但之後,劉先生又發現該車右前葉板噴漆有磨砂感、前機蓋右上沿有補漆痕跡等問題。

  劉先生認為,該4S店在銷售時明知合同車輛存在品質問題卻沒有告知,其行為構成欺詐;同時,驗車時僅採取照相的方式,對車輛並未實際檢驗,且驗車後直至交車前車輛一直存放于該4S店,車輛實際交付時是否完好無損並無證據證明。

  對此,該4S店表示,其公司交付的車輛是合格産品,劉先生提車時並未對車輛品質提出異議,其所述的品質問題有可能是交付車輛後由第三方造成。

  >>法院

  不支援顧客雙倍索賠

  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先生與4S店屬於買賣合同關係,該店應向劉先生提供合同約定的合格車輛。對於劉先生主張4S店存在欺詐的問題,根據《機動車查驗記錄表》顯示,涉案車輛在新車查驗時,劉先生並未在車輛交接時向4S店提出,劉先生所稱車輛品質問題不足以確定是在該4S店銷售時存在,故對其要求雙倍返還購車款的訴求不予支援。

  對於車輛受損問題,因驗車後,該車先由4S店保管一段時間後再由劉先生提走,而劉先生是在車輛交付後幾日才發現受損問題,因此,對於車輛受損的時間點,有可能發生在4S店保管期間,也有可能發生在劉先生提車之後。而劉先生提車當時,並未當場提出車輛損壞問題,劉先生主張車輛受損是該4S店造成,應負舉證責任。

  認定驗車後車受損

  然而,雖然劉先生未提交充足證據,但是根據4S店曾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形式向劉先生承諾給予現金及維修券等賠償,而且該店在承諾賠償時並未提出車輛受損是在實際交付于劉先生後形成,故在無相反證據證明車輛受損於實際交付日後的情形下,應當認定涉案車輛受損於驗車後在該店保管期間。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車輛受損於4S店保管期間,故應由該店承擔車輛受損的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到劉先生在因車輛受損而與該4S店交涉及訴訟期間,涉案車輛基本處於停駛狀況,必然給劉先生帶來一系列其他損失等情形。最後,法院判令該4S店賠償劉先生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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