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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買新車有維修記錄 被判退款再賠3倍

發佈時間:2016-03-29 10:4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庭

  四川線上消息(袁凱 四川日報記者 羅本平)攀枝花的張先生2015年9月份花105800買了輛貨車,2個月後遙控器就失靈,維修時竟然發現新車竟然有過三次維修記錄,與售車單位協商無果後,張先生告上法院。3月28日,經過審理,攀枝花市仁和區法院判決售車單位退還張先生購車款,並按照相關規定賠償其三倍購車款及相關費用共計328315.8元。

  2015年9月12日,張先生購買一輛東風牌多用途貨車,並與攀枝花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新車購買合同》。

  2015年9月28日,售車公司將車輛交付給張先生,並提供了該車的購車發票和合格證等,張先生支付了全部車款,並到相關部門為該車辦理了車牌、保險等相關手續。

  2015年11月28日,張先生發現該車遙控器無反應,找到該車售後服務4S店維修,卻發現該車曾被賣給一個叫楊幾什的人,且在2015年9月9日、9月11日、9月18日進行過維修。

  發現買到一輛二手車後,張先生聯繫消協等與售車單位協商解決,面對修車記錄等證據,售車單位承認該車在賣給張先生前曾維修的事實,但雙方就賠償等問題達不成協議。在經過多次協調無果後,張先生將售車單位告上法庭,認為售車單位存在欺詐,索賠三倍賠款等。

  2016年3月15日,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攀枝花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張先生的確在公司購買了汽車,對於車輛的維修記錄,公司認為是對車進行交車前的正常維護,沒有賣與他人及維修,不存在欺詐,對張先生訴求三倍賠償不支援,但同意換車或退車。

  庭審中,法院認為張先生所購汽車在銷售前曾經銷售給他人,且進行過三次維修,售車單位為專業汽車銷售公司,對該事實或情況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賣車時卻未告知消費者,隱瞞了車輛瑕疵,誘使張先生作出錯誤判斷,並以新車價格出售經修復的汽車,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已經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支援張先生三倍賠償等主張。

  在車款認定上,根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記載,法院認定車輛價款為105800元。

  經過審理,3月28日,法院作出審理判決,解除張先生與售車單位2015年9月12日簽訂的《新車銷售合同》;售車單位退還張先生購車款105800元,並賠償張先生三倍購車款317400元,加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3283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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