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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寧寺橋闖卡司機判4年4個月

發佈時間:2015-12-16 10:06:1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建鵬

  昨日上午,“天寧寺橋闖卡逃逸”案在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被判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判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其辯護律師表示,將和當事人商量後決定是否上訴。

  套牌車司機闖卡逃逸撞警車

  “把車熄火,下車,下車”,在交警警告聲中,一輛紅色奇瑞車從社會車輛包圍中強行闖卡而出。今年3月8日,隨著這段視頻在網路風傳,這起闖卡逃逸事件引發市民廣泛關注。

  事發當日,李某駕駛這輛套牌車,行至西二環主路天寧寺橋,非緊急情況下佔用應急車道,被交警命令停車檢查時,強行闖卡。並在長安街路口衝撞攔截的警車後闖紅燈逃逸,又在西城區六部口附近被截停,後棄車逃跑被抓獲。

  李某落網後,警方發現,他還是個被網上追逃的嫌疑人。去年2月24日,他因故與人發生爭執,互毆中持啤酒瓶毆打對方致身體多個創口,鑒定為輕傷二級。

  今年9月18日,李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被檢方起訴,11月20日,西城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賠償受害車輛損失可輕判

  昨日上午,西城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9點30分,27歲的李某著白色T恤,在兩名法警的伴隨下走上法庭,面色黯然,不時轉頭望向旁聽席的三名家屬。

  案件審理時,李某曾表示,闖卡因當時駕駛套牌車,遇到交警檢查很害怕,“一時間懵了”,加上對周邊不熟悉,才衝撞至鬧市口、西單等地。

  法院認為,李某以在城市道路上駕車衝闖關卡、衝撞攔截警車、衝闖紅色信號燈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均應予懲處並數罪並罰。

  鋻於李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家屬已經代其對受害車輛的車主進行了賠償,並獲得對方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 釋疑

  1.為何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審法官孟麗娟:李某駕車闖卡、撞警車的一系列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刑法以重罪處罰。因此決定以後者定罪處罰。

  2.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依據是什麼?

  孟麗娟: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是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所以依據刑法規定,最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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