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天寧寺橋闖卡逃逸”案在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被判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判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其辯護律師表示,將和當事人商量後決定是否上訴。
套牌車司機闖卡逃逸撞警車
“把車熄火,下車,下車”,在交警警告聲中,一輛紅色奇瑞車從社會車輛包圍中強行闖卡而出。今年3月8日,隨著這段視頻在網路風傳,這起闖卡逃逸事件引發市民廣泛關注。
事發當日,李某駕駛這輛套牌車,行至西二環主路天寧寺橋,非緊急情況下佔用應急車道,被交警命令停車檢查時,強行闖卡。並在長安街路口衝撞攔截的警車後闖紅燈逃逸,又在西城區六部口附近被截停,後棄車逃跑被抓獲。
李某落網後,警方發現,他還是個被網上追逃的嫌疑人。去年2月24日,他因故與人發生爭執,互毆中持啤酒瓶毆打對方致身體多個創口,鑒定為輕傷二級。
今年9月18日,李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被檢方起訴,11月20日,西城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賠償受害車輛損失可輕判
昨日上午,西城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9點30分,27歲的李某著白色T恤,在兩名法警的伴隨下走上法庭,面色黯然,不時轉頭望向旁聽席的三名家屬。
案件審理時,李某曾表示,闖卡因當時駕駛套牌車,遇到交警檢查很害怕,“一時間懵了”,加上對周邊不熟悉,才衝撞至鬧市口、西單等地。
法院認為,李某以在城市道路上駕車衝闖關卡、衝撞攔截警車、衝闖紅色信號燈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均應予懲處並數罪並罰。
鋻於李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家屬已經代其對受害車輛的車主進行了賠償,並獲得對方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 釋疑
1.為何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審法官孟麗娟:李某駕車闖卡、撞警車的一系列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刑法以重罪處罰。因此決定以後者定罪處罰。
2.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依據是什麼?
孟麗娟: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是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所以依據刑法規定,最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