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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車送保養連出3次事法院判汽修廠老闆賠15萬

發佈時間:2015-08-19 06:52:07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關璐

  車主田女士將自己的賓士轎車送到廣州一家汽修廠保養,誰知她的車在汽修廠保養期間竟發生了3次事故。田女士將汽修廠老闆告上法庭索要賠償。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中院二審判決汽修廠老闆賠償田女士15萬餘元。

  車主疑汽修廠老闆騙保

  高某是廣州某汽修廠的開辦者;同時,他還在保險代理公司擔任保險經理。田女士擁有一輛賓士豪車,2010年12月30日,她委託高某為愛車購買保險,並辦理車輛的維修事宜。

  2011年5月底,田女士的丈夫發現車被送去保養期間出了交通事故:汽修廠的員工李某駕車撞上了一輛貨車——此後田女士才得知,自己的愛車在送去維修保養期間,還發生過另外兩宗交通事故,但高某竟然一直瞞著她。其中一次事故發生在同年3月26日,高某公司的員工楊某駕駛轎車在珠江新城碰刮室內停車場水泥柱;另一次則發生在兩天后的3月28日,高某駕車碰刮了水泥花基。

  這兩次事故,經保險公司現場定損分別為2450元和2250元,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分別向田女士的銀行賬戶匯入了2082.5元和1912.5元。而對這個銀行賬戶,田女士懷疑是她將身份證交給高某購買保險期間,高某擅自到銀行開設的。不過,對田女士的這個説法,高某予以否認。

  由此,田女士懷疑高某利用她的愛車騙取保險,分別於2011年7月7日、18日報警,但警方未作立案處理。次年,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高某、李某、楊某和高某所在的保險代理公司告上法庭。田女士認為,高某駕駛自己車輛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騙保,要求賠償損失。

  一審:起訴被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高某在受委託期間自行駕駛車輛,同時未經田某同意將車輛交給楊某、李某駕駛,導致發生3起交通事故,高某對此存在重大過失,應對造成田女士車輛的直接損失(修復車輛的維修費用)承擔賠償責任。楊某、李某應對其2人所造成的車輛財産損失分別與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騙保一説,一審法院認為“田女士主張高某駕駛其車輛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田女士的訴訟請求。田女士上訴。

  二審:維修廠老闆賠錢

  廣州中院二審後認為,高某作為維修廠老闆,沒有盡一個善意保管人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楊某和李某係高某的僱員,廣州中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楊某和李某的行為應當由高某所開的汽修廠承擔,侵權責任應當由高某承擔。

  因此,廣州中院作出改判,撤銷一審判決,判令高某賠償田女士154241.5元,同時駁回田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林霞虹 陳卿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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