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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天水浸車致發動機受損 保險公司拒理賠

發佈時間:2015-07-29 08:00:0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鄭平  責任編輯:王庭

  因暴雨浸車,發動機受損,保險該不該賠?保險公司稱其為免責事項,拒予理賠。近日,中山市中級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判決,認為造成發動機受損主因是暴雨,屬承保責任內,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據悉,近年來因保險合同糾紛告到法院的案件越來越多。2014年中山兩級法院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617件,比2013年增長15%。

  發動機進水保險不賠引糾紛

  2013年12月5日,李先生在某保險公司中山分公司買了一年的機動車保險。2014年5月11日,因天下暴雨,李先生駕車行駛至中山市三鄉鎮雅崗村時,暴雨造成路面積水,來不及探明路面水有多深的他,一不小心就“拋錨”了,導致車輛進水受浸以及發動機損壞。事故發生後,李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定損,認為非發動機損失為1088元,但沒對發動機定損,認為發動機損失屬於保險免責事項,李先生沒買涉水險,不予賠償。

  無奈,李先生只好委託評估公司對車輛進行評估並送至維修,鑒定車輛因暴雨造成的發動機及其他損失為19225元,並支付1161元評估費,共20368元。當李先生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評估費和維修費時,卻遭到拒絕,一氣之下,李先生只好把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讓法官評評理。

  李先生稱,事發當天他駕車時遭遇暴雨,汽車突然死火,但他沒有再次啟動過車輛。李先生認為,他買的是車輛損失險,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是機動車損失險中“暴雨”的賠償範圍,發動機又是車輛的核心,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全部損失。

  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的發動機是進水導致損壞的,並提供李先生簽名確認的投保單和重要事項知悉函,而且責任免責章節也用黑体字加以標示:“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産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顯然屬於免責條款,並且我們已盡提示義務及明確説明義務,免責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保險合同糾紛案去年比增15%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的車輛發動機進水系由於暴雨所致,與車輛因其他起因進水致損不同,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而暴雨所致損失,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暴雨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責任範圍。

  此外,保險公司怠于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李某有權自行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鑒定部門進行核定。法院終審判令保險公司對李某支付車輛損失19225元及評估費1161元共計20368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近年來,因保險合同糾紛告到法院的越來越多。據統計,2014年中山兩級法院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617件,比2013年增長15%。為何涉保險的案件增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姜新林認為,保險條款定義不明確是引發爭議的主要原因。

  姜新林認為,保險産品條款定義不嚴謹、不同條款相互矛盾是引起官司的根源。在業務推廣階段,一些保險公司只注重業務量增長,行銷員誇大保障範圍或收益率,為糾紛埋下了隱患;保險事項發生後,理賠服務未跟上,拖賠、惜賠甚至無理由拒賠現象較為突出。

  姜新林建議,保險合同的基礎在於誠信,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預防和減少保險合同糾紛的主要責任在於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重視保前風險評估,提高理賠效率,提升客戶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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