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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被撞致死 家屬狀告路過5車

發佈時間:2015-07-07 10:2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庭

  法院基於“高度蓋然性”判令其中一車主擔責

  本報訊(記者黃麗娟 實習生馬芮華 通訊員尹杉)深夜,一男子酒後醉臥馬路,卻不幸被路過的車輛撞死。家屬悲痛之餘將事發前後經過該路段5輛車的車主、駕駛員及保險公司均告上了法庭。

  被告方的5輛車是否與死者發生過碰撞,與其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成了該案爭議的焦點。

  男子醉臥馬路被撞致死

  2014年4月的一個晚上,山東籍男子阿峰在邱隘青年路與邱隘大道路口被發現死亡。

  據悉,事故發生前曾有多人報警稱,一男子喝醉了躺在該路口中間,旁邊還有一酒瓶,現場並無血跡。當天分別於23:08:30及23:08:35經過的兩位車主也證實,他們經過時未發現該處地上有血跡,但看到死者身體左側有酒瓶。

  據目擊者小吳稱,當晚11時10分許,他經過邱隘大道與青年路路口時聽到“砰”的一聲,看到一輛銀灰色三廂小轎車,在邱隘大道路口東側的人行道附近倒車後繞過地上的人,由西往東沿著青年路開走了。之後,他看到人行道上躺著的一名男子身子左側著地,仍有顫動,頭朝北,腳朝南,嘴裏一直在流血。在一旁的小吳同事立即報了警。

  交警部門認定為交通事故

  根據監控錄影顯示,該銀灰色車輛經過事發地時間為當晚11時11分16秒。據事故路段經過人員的陳述,事故後該酒瓶瓶底破碎位於死者右前方七八米的路段,並出現大量血跡。

  因此,結合多方證據,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死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顱腦損傷死亡,並確定事發時間在當晚11時08分35秒至11時11分16秒。其間,共有5輛車在交通事故發生地點通過,卻無法確定具體哪輛車與阿峰發生過碰撞。

  因此,死者家屬認為涉嫌肇事的車輛就在該5輛車中,並將該5輛車的車主、駕駛員及各自的保險公司共14人告上法庭,索賠120萬元。

  法院判定其中一被告擔責

  近日,鄞州法院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5被告均答辯稱自己的車輛未與死者發生碰撞,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監控視頻顯示,除了該銀灰色三廂車車主陶某之外,其他4輛車均是徑直平穩通過事故現場,有兩位目擊證人稱在陶某車輛經過之前未聽到其他異常聲音,阿峰身上也沒有碾壓傷。

  陶某則辯稱,他當時車速很慢,聽到車上的朋友説前面有人,於是踩了剎車看路但未看到人,停車後,他伸長脖子張望也只看到衣服未看到人。由於家裏有朋友在等,於是未下車查看便駕車離開了。事後,聽朋友説車上有血跡,陶某便讓該朋友報了警。

  根據屍檢報告及鑒定人員的陳述,死者是仰面躺著被撞擊,致命傷在左下頜骨,外力作用方向從左到右;死者傷痕受力方向不同,是在一個過程中形成的,有可能是個“來回”。陶某駕車由西向東經過事發路段,其停車及倒車的過程符合鑒定人員描述“來回”的一個過程,且力的方向與屍檢報告描述一致。

  其他4輛車經交警部門勘查檢驗均未發現與死者相吻合的痕跡,可以認定該4輛車未與死者發生碰撞,故該4位被告車主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陶某在兩次筆錄中陳述前後矛盾。而他在庭審中關於停車前及停車後所看到情況的陳述與之前在交警部門的陳述也互相矛盾。陶某還隱瞞了駕車過程中打電話的事實。

  近日,鄞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陶某駕駛車輛與阿峰發生碰撞並造成其死亡具有高度蓋然性,一審判決:陶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餘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並要求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余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每人平均係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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