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陳先生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以47萬元的價格向汽車銷售公司購買1輛路虎神行者2試駕車,汽車銷售公司向陳先生保證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承諾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當天,陳先生支付了車款並提車。
雖説購買的是試駕車,不過銷售員推銷時強調該車上牌只有三四個月,沒有發生任何碰撞,跟新車幾乎沒有差別,而且價格能在新車優惠幅度的基礎上再優惠兩三萬。
聽了這個介紹後,陳先生心安了,覺得雖然價格比新車指導價便宜得不是很多,但是以這麼優惠的價格買到一輛幾乎全新的試駕車,也是不錯的。
然而沒想到,車子開了才一年多,陳先生就遇到了始料未及的情況。
2014年4月,陳先生在給車輛辦理續保時,發現該車曾于2012年7月份時在江蘇省無錫市出險,並在無錫市的4S店進行了修理,更換了右前後門飾板,並對右前後門飾板噴漆、右前後門噴漆、右前葉下段噴漆、右前後門鈑金、右前門檻進行了修復、拆裝。直到2013年11月底,保險公司才對該次事故進行了理賠。
本來以為買的是幾乎全新的試駕車,現在發現汽車銷售公司竟然隱瞞了如此重大的事故,陳先生覺得被汽車銷售公司騙了,於是將汽車銷售公司起訴到鎮海法院。
法院審理中,汽車銷售公司認為其已經向陳先生告知了車輛的車況,不存在故意隱瞞的欺騙行為,而且陳先生已經確認車輛的所有狀況,汽車銷售公司不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這個案子也不應適用《消法》。
鎮海法院審理後認為,汽車銷售公司係擁有二手車經營資質的經營者,陳先生為了個人生活消費向其購買汽車,屬於《消法》的調整範圍。
汽車銷售公司在售車時隱瞞了車輛曾發生事故的事實,致使陳先生對車的性能、價值産生重大誤解,並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其行為構成銷售欺詐。
合同中關於陳先生確認車況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汽車銷售公司未特別提示,故而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因此陳先生有權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按照《消法》賠償損失。因《協議》訂立在新《消法》施行前,應適用2009年修正的《消法》增加賠償一倍損失的規定。
近日,鎮海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陳先生購買的車輛返還給汽車銷售公司,汽車銷售公司則不僅要返還陳先生扣除折舊費後的購車款,還要賠償一倍購車款損失。
本報記者 邵巧宏
本報通訊員 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