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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約租車平臺”該由誰建值得推敲

發佈時間:2015-05-22 07:32:45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關璐

  據媒體報道,在前天舉行的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修正案提交二審。與去年12月30日的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增加了對約租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如果考量到國務院近日同意並轉發國家發改委《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要出臺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指導意見、破除出租汽車行業壟斷,以及上海市明確表態鼓勵與支援專車,並將與滴滴快的聯合進行試點,就不難想像,因查處Uber而引發爭議的廣州方面的尷尬。

  計程車行業改革方向是鼓勵市場化運營、去壟斷化、網際網路+,恐怕已經毋庸置疑。而看起來,曾經一直被譽為改革開放前沿地的廣州,這一次似乎要落後於上海了。儘管上海與滴滴快的等資本大鱷的試點方案具體如何仍然未知,但是與廣州交委自信推出“如約”平臺相比,上海更善於借助市場的力量。

  仔細琢磨如下進程是意味深長的:廣州官方以補充出租運力的名義,佔用計程車運力指標,推出“商務車型的特殊租車”;在投入公共財政複製Uber推出“如約”的同時,查處Uber,“為計程車司機出一口惡氣”。

  當然,可以相信,廣州交委當初在做約租車方案時,肯定沒有意識到專車服務的發展會迅猛得如此讓人措手不及。雖然,在本次管理條例修正案中明確,約租車將不受運力指標限制,但是,這並非問題關鍵。對於約租車管理的地方立法,有一個核心問題恐怕還需要明確

  儘管研發“如約”平臺,政府投入多少公共財政目前不得而知,中國的《反壟斷法》對政府以公共財政投入支援某些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行政壟斷,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作為完全是外資背景的Uber,會否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在世貿規則框架內尋求自己的公道?這種可能性也未必不存在。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有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人們習慣認為,政府借助行政權力限定民眾購買指定的産品或服務時,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政府以公共財政投入的方式直接介入某些産品和服務市場,實質上對私人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構成了限制,這是否也算是一種隱蔽的不正當競爭?

  市場上,各經營者處於相互競爭的態勢,如果公共財政只支援某一個經營者,那是否會令其他經營者在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境地?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受到支援,跟“限制”究竟有多大差別?

  其實,政府更需要明確自身職責的邊界,在私人經營者能夠為公眾提供充分的産品和服務情況下,政府一般不宜直接介入,因為這會造成對私人營商權利的侵犯。只有在私人經營者不能為公眾充分提供合符規範的産品和服務的情況下,又或者在上位法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政府才應該出面承擔。專車也好、約租車也罷,在市場有充分供給的情況下,由政府投入公共財政資源,似乎缺乏必要和合理的前提。

  也就是説,政府通過立法對約租車進行怎樣的管理,包括需要有怎樣的嚴格審核機制等,這些都可以討論,但是政府必須要明確自身的角色定位而不能越界:政府從來就應該只是監管者,而不是市場經營行為的直接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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