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28日電(記者于子茹 盧俊宇)繼承制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有哪些創新、最大亮點是什麼?近日,新華網專訪了參與民法典草案專家建議稿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進行權威解讀。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從7方面完善我國繼承制度
新華網: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對我國的繼承制度做了哪些完善?
楊立新:主要有7個方面:
一是對遺産範圍的界定做了規定。過去主要採取列舉式,這次採取概括式。列舉式需要一項一項去定性什麼樣的財産是遺産,概括式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後遺留的合法財産都是遺産,這樣就容易判斷究竟什麼是遺産。
二是完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繼承編草案把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也作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三是在擴大法定繼承人方面有一定進展。民法典繼承編草案規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應當繼承的遺産。
四是在遺囑形式方面有很大變化。對於列印遺囑,認為是有效的遺囑方式。
五是當一個人立有數份遺囑時,如果這些遺囑內容相互衝突,最後以哪個遺囑為準?原來繼承法雖然也有規定,按照最後一份遺囑為準,但又有特別的規定,即:公證遺囑不能撤銷,其他遺囑只能用公證遺囑來撤銷來改變。會存在一個人原來立了公證遺囑,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遺囑,且公證遺囑又來不及做,他就沒辦法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分遺産。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把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徹底刪除,就解決了這一問題。
六是在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當中,規定了遺産管理人制度。過去繼承法對於遺産管理人制度沒有很好地規定,僅僅是規定誰佔有遺産,誰就是遺産管理人。這次用五個條文規定遺産管理人制度,包括遺産管理人的選任、遺産管理人的指定、遺産管理人的職責範圍,以及遺産管理人沒有盡職盡責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最後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民法典繼承編草案規定轉繼承。過去現實生活中也有轉繼承,但因為繼承法沒有寫入轉繼承,致使現實生活中的轉繼承沒有法律依據,這次把轉繼承寫入,這一問題就解決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最大的亮點是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
新華網: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最大的亮點是什麼?
楊立新: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最大的亮點是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關於遺囑形式的完善、遺産管理人制度,都體現了這種精神。
從遺囑這個角度上來説,只要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是真實的,是他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又在外觀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遺囑去處分其遺産。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的這些規定,可以説是尊重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來保障被繼承人支配合法遺産的一個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