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徐玖平:建議公積金由“強制”改“自願”

文章來源:新京報 發佈時間:2020-05-28 08:47:20 責任編輯:李高思
作者:吳嬌穎 來源:新京報 2020-05-28 08:47:20

新京報訊(記者 吳嬌穎 羅振宇)今年全國兩會,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引發代表委員熱議。全國人大代表、四川大學商學院院長徐玖平表示,公積金制度改革應由“強制”轉向“自願”。

他建議,先制定公積金“強制”與“自願”並行的過渡期政策,通過財政提供利率補貼和動態調整存貸比等方式推動自願繳存,開展公積金制度改革試點。

現狀:“現有公積金制度存在資源錯配和浪費問題”

徐玖平表示,其建議公積金制度由“強制”向“自願”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的考慮。

“全國公積金繳存人數僅1.4億人,相對於社會從業人數佔比不高,而且大量的真正有住房消費需求的社會群體,並沒有被納入這項專門制度的保障。”徐玖平認為,這從公積金貸款所佔住房個貸市場份額可以看得出來,資源錯配現象明顯存在。”

同時,他認為,大多數民營企業職工沒有納入公積金制度覆蓋,一個重要原因是民企長期反映的社會負擔重、成本壓力大,需要反思相關制度設計。

更被公眾所關注的,是公積金繳存餘額可否被“喚醒”,成為居民可支配收入。

“我認為這是可能實現的。”徐玖平解釋,因為公積金完全依賴於互助性繳存提供發放低息貸款流動性支援的緣故,它只能在“低存低貸”的機制下運作,也只能以多數繳存人的“低存”損失來支援少數人的“低貸”福利,運作效率和效益高不起來,而且産生巨量的社會財富沉澱,“活錢”變成“死錢”。從社會消費的角度,這是一種浪費。

“如果能夠採用金融化的融資手段,沒有住房貸款需求的繳存人,公積金可以變成工資發放。對有住房貸款需求的新市民等社會群體,通過國家補貼來激勵參與長期住房儲蓄,同樣可以實現低息貸款購房。” 徐玖平表示,這樣可以重新激活公積金制度功效與活力,更好地支援住房消費,同時釋放更多的社會購買力。

建議1:制定“強制”與“自願”並行的過渡政策

“公積金由‘強制’向‘自願’過渡,我認為是最終的方向,但為保證制度平穩運作,同時減少改革震蕩,需要社會不同利益群體有一個逐步接受與消化的過程。”因此,徐玖平建議先行制定過渡期政策,實行“強制”與“自願”的“雙軌運作”。

具體如何執行,他表示,因為流動性平衡的需要,可以考慮暫時保留機關事業單位和職工強制繳存義務,另一方面儘快終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和職工強制繳存義務。

“這樣,企業可以在不增加負擔的情況下,將原來配繳的公積金作為工資向職工發放,而且因為免除職工強制繳存的義務,可以更進一步增加企業職工的可支配現金收入。” 徐玖平説。

建議2:為自願繳存提供利率補貼 開展改革試點

徐玖平同時指出,要實行強制和自願的雙軌運作,需要建立公積金自願繳存政策體系,以滿足新市民等住房消費需求群體低息貸款的需要。為此,他建議,明確創建公積金自願繳存政策體系的政策要素。

“首先中央財政對自願繳存提供利率補貼,激發新市民等住房需求群體參與長期住房儲蓄的動力。當然,適應自願繳存群體的收入不穩定的特徵,可實行靈活繳存。”徐玖平表示,這樣可以彌補大量需求群體被實際上排除在制度保障之外的公平性缺陷問題 。

在現行公積金制度下,公積金流動性是按較大的存貸比與較低的額度上限在管理和實現平衡,這導致權利義務不匹配,且不利於多繳長存。在房價較高的城市,公積金貸款還被視作“雞肋”。

因此,他也建議,可以按繳存人每筆繳存資金的存儲時間和對應的存貸比,分段綜合核定可貸額度,從而形成一種新的配貸機制,根據市場房價水準變動及公積金流動性狀況,可動態調整存貸比及低息貸款的額度上限。

此外,他表示,可以通過自願繳存公積金運營産生的增值收益,形成自願繳存公積金與外部資金融通的新的流動性平衡機制,保證自願繳存政策體系的可持續運作。

不過,徐玖平也表示,由於改革公積金制度涉及一系列複雜矛盾和政策、技術問題,需要進行週密的制度設計與智慧的試點探索,建議在各城市紮實開展公積金制度改革試點。

新京報記者 吳嬌穎 羅振宇

編輯 陳思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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