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7日電
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代表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
在本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法向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根據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到5月25日12時,大會秘書處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議案506件,其中,代表團提出的17件,代表聯名提出的489件。在這些議案中,有關立法方面的499件,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196件、修改法律的297件、解釋法律的2件、就有關法律問題作出決定的4件,有關監督方面的7件。
今年的大會是在我國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戰略成果的背景下召開的。代表們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結合在各條戰線、各自崗位上參與疫情防控鬥爭的實踐,針對疫情暴露出來的短板和不足,依法提出相關議案122件,佔代表議案總數的24%。主要有:圍繞加快構建疫情防控法律體系,提出修改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加大對瞞報傳染病、妨礙防疫工作以及非法獵殺、銷售、食用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力度,修改中醫藥法、執業醫師法、獻血法,以及制定公共衛生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圍繞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提出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食品安全法、價格法、慈善法,制定社會救助法以及戰略物資儲備、行政徵用、資訊公開、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圍繞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提出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漁業法,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代表議案關注較多的還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完善民生領域立法,提出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制定法律援助法、學前教育法以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完善國家機構組織和職能立法,提出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行政復議法、行政強制法等。三是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立法,提出修改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長江保護法、濕地環境保護法、國家公園法以及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生態保護補償、環境保護教育、黃河保護、地下水資源保護、節約用水、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放射性廢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四是完善社會治理領域立法,提出修改安全生産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制定社會信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以及公共安全檢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的法律。五是完善市場經濟秩序、推動科技創新方面的立法,提出修改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産品品質法等,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數據安全法、電信法以及數字經濟、人工智慧、自由貿易港等方面的法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大會秘書處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逐件認真分析研究,認為沒有需要列入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建議,將代表提出的議案分別交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其中,交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128件,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審議33件,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91件,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87件,外事委員會審議2件,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93件,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24件,社會建設委員會審議48件。有關專門委員會對上述議案進行審議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印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議案,是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職責。大會秘書處就代表議案審議和相關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堅持黨中央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特別是關於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和指示,聚焦黨和國家中心任務,堅持立法與改革精準銜接,不斷提高立法品質和效率,為國家重大決策、重大戰略順利實施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體系,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把審議代表議案與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計劃和相關專項立法工作計劃結合起來,認真研究採納代表意見建議,做好有關法律案的牽頭起草和組織協調工作,加快構建和完善疫情防控、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三、尊重代表主體地位,加強同提出議案的代表的聯繫,擴大代表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的參與,堅持和完善代表參與立法起草、論證、審議、評估和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工作機制,重要法律草案印發全體代表徵求意見,專業性強的法律草案印發領銜提出議案的代表以及相關專業、領域的代表徵求意見,更好發揮代表在立法、監督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