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網課筆記丨你關心的隱私權、AI換臉、性騷擾等熱點 人格權編都回應了!
在民法典草案的七編中,有一編閃耀著大寫的“人”字,這就是第四編:人格權編。從保障公眾私生活“安寧權”,到構築個人資訊安全防火牆;從全面建立反性騷擾制度防線,到及時應對AI等新技術對人格權的挑戰……民法典加強人格權立法,使其獨立成編,強化對人格的全面保護,讓人民生活更有尊嚴。
央視新聞兩會特別節目《晚八點 雲上會》對話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對民法典中與人格權編相關的條款進行了解讀。
從上世紀90年代物權法立法工作開始,到2007年物權法頒布,孫憲忠一直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立法專家,他也是民法總則的主要起草人。
要不要在民法典中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是法學學術界和業界高度關注的一個重要議題。
孫憲忠表示,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實際上是憲法所規定的權利,是對人作為法律上的主體的最高精神境界和人格境界的一種承認。民法總則確立了保護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精神,人格權獨立成編,將其精神進一步擴展和具體化,讓人們更加清楚地看到,作為自然人享有的權利,從這些權利的角度去保護自己。
資訊時代,人們的私人生活邊界不斷被拓寬,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成為現實難題——頻頻響起的騷擾電話、花樣百齣的電信詐騙……是否還能有不被打擾的私人生活?
孫憲忠表示,民法典把隱私權當作人格權編非常重要的權利來規範。條文明確了“隱私”的內涵,即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資訊,這就給過去不清楚的“隱私”的範疇做了一個明確界定。
孫憲忠補充道,隱私權在第六章中只有一個條文,但後面關於“資訊”的規定裏也有所涉及。例如騷擾電話短信等,可能會損害別人私密生活的安寧,以及侵犯別人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資訊。這些關於隱私的條文為隱私保護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援,這些條文數量多,規定也更詳細,與以前法律相比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利用資訊技術手段“惡搞換臉”,偽造他人聲音拼接、合成虛假內容,是否屬於侵犯肖像權、聲音權?
孫憲忠從人格尊嚴的角度闡釋AI換臉技術,他提到,民法典草案第110條明確講到個人資訊是可以收集的,但是不得過分、非法收集,也不得非法利用。過度收集不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如果涉及到人格尊嚴和利用,那就是法律上的大問題,損害了民法典草案第109條。AI換臉技術可能有其一定意義,但社會大眾的人格尊嚴是不可以被冒犯。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於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
然而,大多數受害者經過反覆權衡利弊,通常會選擇沉默,性騷擾行為得不到有效制止與制裁。本次草案將性騷擾正式立法,對性騷擾行為的預防、處置、訴訟做出了規定,獲得了社會各界的認可與支援。
孫憲忠表示,性騷擾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利用從屬關係進行性騷擾,另一種是沒有從屬關係,在公共場所對異性尤其是女性的性騷擾。
對於利用從屬關係進行的性騷擾,要求機關、學校、企業等從屬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女性,防止性騷擾發生;在非從屬關係領域的性騷擾,比如説在地鐵、公交車上,或者其他場合,可以當作侮辱他人身體、違反社會治安,甚至嚴重犯罪的行為來加以處理。
受到性騷擾損害的人也可以尋求公安機關的救助。孫憲忠説:“總而言之,立法的目的都是為了解決性騷擾,更好地保護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