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著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方方面面的民法典,編纂時收到意見與建議近百萬條
民法典是怎樣出來的? 快來看編纂參與者揭秘
從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到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持續了5年多。
民法典編纂工作的背後有哪些故事?民法典問世有什麼意義……今日,重慶晨報·上游新聞將獨家為您一一解讀,來看民法典背後鮮為人知的故事。
“它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不僅關係著每個人從出生(甚至提前到胎兒階段)到死亡的方方面面,更關係和作用於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各個方面。”
“雖然説,中國的《民法典》在21世紀才正式出臺,但它卻具有後發優勢,並將鑄造中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國重器’。”
“這部法典,系統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立法、民事司法的成功經驗,吸收了中國法學界最新的理論研究成果,還借鑒參考了世界各國民事立法優秀文明的法治成果,以民事主體利益保障和人民福祉增進為目標,對平等主體人身和財産關係調整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編訂纂修,廣聚民智,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典範。”
為啥叫“民法典”? 具有三大顯著特徵
“能夠被命名為法典的法律,都有三個顯著的特徵。”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譚啟平介紹,該立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權利義務關係多元複雜,法律制度內容複雜廣泛,法律條文數量眾多;立法技術要求高,既要清晰明確法律的體系性,更要注重立法的邏輯性和規律性。這部民法典就符合這三個方面的特徵,最後被定名為“法典”。
譚啟平稱,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極其廣泛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涉及到自然人從出生(甚至胎兒階段)到離世的方方面面內容,也涉及到他們從事社會活動的時時刻刻,民法典的定名是對民法作為國家治理基本遵循和依靠的充分肯定。
“提交大會審議的我國民法典法律草案條文包括七編,1260條,80余章,僅漢語字數就超過了十萬,這個體量,非同小可。”譚啟平介紹,這一次編纂完成的民法典,其體量也遠遠超過我國其他法律,將其稱為法典,也凸顯了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極其重要的地位。
是如何誕生的?
先後五次啟動制定
“這次民法典能夠完成,並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它凝聚了幾代法律人的期盼。”譚啟平教授透露,新中國成立以後,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4次啟動過民法典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取得實際成果。第三次由於剛剛改革開放,制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條件還不具備。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制定於這種背景。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2002年進行了一次審議,仍確定繼續採取分別制定單行發的辦法。
2014年10月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第五次民法典編纂隨後啟動。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3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
2017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而第一步。
2018年8月,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2019年12月,“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歷時五年多,背後有著怎樣的編纂故事?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參與者、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成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譚啟平在接受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採訪時,進行了部分“揭秘”。
“能夠參與其中,做一些工作,是一種幸運。這個過程中,我是近距離的學習者、有限度的參與者、全過程的見證者。”譚教授説。
和人爭執過
民事行為人最低年齡
“為了制定一部科學、合理的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爭論不可避免,而且貫穿始終。一些專家、學者為某一個觀點爭得面紅耳赤的情形時常上演,但這並不影響大家的‘私人感情’。”譚啟平稱。
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最低年齡究竟該定多少歲,在編纂過程中,産生過爭議。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人所有的民事活動,得讓法定監護人來代理。
“這一規定很顯然不符合社會生活的實際,一個不滿10周歲的小學3年級的學生連購買學習用品等東西的行為都不被允許,這是不合情理的。”譚啟平教授稱,在民法典編纂的過程中,專家們就降低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有共識,但降多少,則存在爭議。提交第十二屆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審議稿,年齡調整為6周歲。
但是,有人大代表和學者也提出了,在我國有的偏遠地區,6歲的孩子“還在坐睡‘籮筐’上學”,讓他們可以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責任,也是問題。最後,在民法典編纂第一步完成的《民法總則》中,這個年齡被調整成了8周歲。此次的民法典繼續沿襲此規定。
“民法典是對每個人從‘搖籃’到‘墳墓’的全方位保護,方方面面都要考慮,有碰撞、有協商、有妥協……”譚啟平説,這一切都是為了制定一部科學的、優秀的民法典。
意見被納入
“禁止高利放貸”寫入草案
“民間借貸問題,我一直比較關注。對於民間借貸中24%的高利給予公權力的強制保護,我一直持強烈的批評態度。”譚啟平表示,網貸變套路貸、現金貸變高利貸,影響了不少人的正常生活,也給經濟社會穩定帶來嚴重的隱患。
在這次民法典分則合同編編纂過程中,譚啟平就和很多專家、學者都提出建議,禁止高利貸。最終,它被納入民法典(草案)第680條的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譚啟平説,民事立法必須適應國家、社會治理的需要,必須貼近人民群眾的生活實際,“雖然這個規定比較原則,卻為下一步治理高利貸,留下了空間。”
意見與建議
社會各界提近百萬條
譚啟平透露,在民法典(草案)的制定過程中,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近百萬條,最終被採納的只是一部分。在他看來,意見和建議雖未被採納,但只要能將自己的聲音和觀點傳達出來,也是一種對遺憾的彌補。
譚啟平主張拾得遺物者,應享有報酬請求權,也就是,説撿到東西歸還給別人的時候,領回東西的人應該給拾得者一定比例的報酬。譚啟平説,報酬請求權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因為丟東西和撿東西幾乎發生在每一個人身上,重要的是通過這種方式,更有利於失主找回丟失的東西。
新聞多一點
曾參與一二三次起草
百歲法學老教授
關注編纂工作進展
西南政法大學金平教授是參與了新中國第一、二、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且唯一健在的資深法學家,今年已年滿98周歲。2014年10月以來,民法典編纂啟動後,金平教授更是時刻關注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進展。
“當我告訴金教授民法典編纂工作將啟動時,老人家熱淚盈眶,説‘太好了,希望在有生之年能看到新中國民法典的問世’。”譚啟平透露,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金平教授好多次清晨就給他打電話,詢問編纂進展,並提出他對有關制度規定獨到的構建思考和修改建議。
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 陳竹 徐勤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課題組成員侯國躍教授:
《侵權責任編》編纂時遇到“同命是否同價”等四個難題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以過錯責任以及法定的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劃定人們可為與不可為的邊界。既是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救濟,亦是對人民群眾行為自由的尊重。”近日,記者專訪了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課題組成員侯國躍教授,請他分享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編撰中遇到的爭議。
上游新聞:專家們爭議比較多的點有哪些?
侯國躍:比較爭議的主要有四點。
第一,有無必要擴大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有專家認為民法以填平補償為原則,以懲罰賠償為例外。侵權責任並不具有懲罰功能,不應該擴大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也有專家認為侵權責任以由責任救濟擴展至責任分擔,侵權責任制度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價值,應予擴大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
第二,有無必要廢除公平損失分擔規則。有專家認為司法實踐存在對公平損失分擔規則的濫用,也有專家認為公平損失分擔規則對於損失的分擔具有重要功能,有利於救濟受害人利益,應予保留。
第三,有無必要確定“同命同價”規則。有專家認為平等原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應當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也有專家認為,生命健康為最高的法益,生命不能以價值衡量,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並非對生命價值的衡量,所以“同命同價”是偽命題。
第四,有無必要規定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有專家認為並非民法的範疇,也有專家認為綠色原則已為民法基本原則,民法的損害並非單一的指向經濟價值,而係指價值發生多少的變更,所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並未突破侵權責任的傳統法理。
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 石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