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權平等保護”:民法典為財産權撐腰
專欄
“平等保護”私人物權寫入民法典,是公眾財富觀念質的飛躍,有助於強化保護公民財産權。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新中國首部民法典”,成為輿論熱議的話題。
2019年12月28日,中國人大網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今審議在即,民法典(草案)物權編部分中“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的條款受到媒體關注。
從物權法中的“保護”到民法典中的“平等保護”,看起來只是多了“平等”兩個字,但釋放的信號卻引發社會尤其是學界廣泛關注。
以“公共”之名侵犯私人物權不可行
民法典明確對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物權的“平等保護”,確實“此中有真意”。
我國民法典編纂採取的是“兩步走”規劃,在立足於既有的基礎之上進行適當改變。故首先通過了《民法總則》,而後是各分編的修改與完善。
民法典物權編則是以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為藍本,結合出臺後的實踐情況,進行了增刪改動。將《物權法》中的“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修改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無疑是對現行物權法的延續和升級。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民眾累積的個人財富越來越多,如何從法律上保護私有物權,讓民眾的獲得感和安全感得到進一步安放,也成為輿論越來越關心的議題。
此次《民法典(草案)》明確規定“私人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具有現實意義,有助於改變私人物權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存在保護不足的情況。
事實上,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是民法平等原則在物權法中的細化,即使未出現“平等”,也是條文應有之義。但這仍無法避免有些人由國家財産、公共財産、私有財産在相關立法中有無“神聖不可侵犯”的定義,而引出財産層級高低之別、法律保護程度不同的解讀。
更重要的是,在經濟社會實踐中,個人和國企、集體企業發生民事糾紛時,由於並未有效地貫徹物權平等原則,容易導致私人權利受損的情形。如今,立法者直接在草案中明確平等的特徵,有利於從形式的平等走向實際平等,形成共識、避免歧義,亦體現立法態度。
對“個人利益保護不足”也是平衡
民法典(草案)物權編在物權法基礎上加上了“平等”二字,也意味著,今後個人和國企等各種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産生民事糾紛時,雙方都擁有同等的法律保護地位。
這對於此前我國法律體系強調公共利益,個人利益保護不足的思路,也是種平衡。
可以預見,對主體的平等保護也有利於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場競爭。
日前公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亦明確提出了“從立法上賦予私有財産和公有財産平等地位並平等保護”,對於未來將進行更深入的法律制度設計與完善,有利於使物權平等保護的原則從抽象走向具體。
非但如此,民法典(草案)物權編首次明確“平等保護私人物權”,再次將對私人物權的保護提高到了一個新高度。通過對私人物權的平等保護,鞏固私人主體的物質利益,進一步調動起民眾創造財富、愛護財富、積累財富的熱情,對於經濟社會的發展顯然有莫大的意義。
如果説,此次物權編部分是通過在一般規定中以“平等”二字直接體現了物權平等的原則,那很多細節中也體現了對這種平等的落實。
如草案中關於對於徵收補償的規定,擴大補償範圍的同時,強調“及時”支付相關費用,雖是作為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側面體現,也強調了對私主體(乃至弱勢農民群體)的針對性保護。
在涉及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事件中,常發生補償不到位、補償方案不合理或價款未支付等現象,“及時”二字的增加既是對於公權力的約束,也為私主體提供了期待空間。
如今,我國的民法制度推入民法典時代已是大勢所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首次明確“平等保護私人物權”,雖是此次物權編修改中看似細小的一處,卻是對中國40年改革成果的法律確認,也體現了中國人財富觀念質的飛躍,有助於強化保護公民財産權利。産權得到平等有力的保護,必將為社會發展增添動力,也賦予民眾更多信心——正如那句話所説,“有恒産者更有恒心”。
□卞開星(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