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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市場前景及政府監管
法治網 · 張德志 | 發佈時間2022-04-25 10:05:56    

   2021年,隨著扎克伯格將其公司Facebook更名為Meta,表示要成為一家元宇宙公司後,“元宇宙”一詞瞬間成為網際網路數字經濟領域乃至整個經濟領域的熱詞。目前社會上與元宇宙有關的概念、培訓、書籍、專家如雨後春筍般層出不窮,好像嘴邊不挂個元宇宙就落後於時代了。有人戲言,現在還有啥不是元宇宙嗎?

  元宇宙到底是什麼?從哪來?到哪去?筆者就元宇宙一詞的由來、技術環境、硬體(VR、AR、倣真感應器等)、軟體、NFT交易及代幣政策、商業模式(盈利點)、元宇宙平臺,元宇宙中的遊戲和廣告,元宇宙中稅收、市場主體管理、智慧財産權確認及保護、意識形態和倫理,元宇宙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元宇宙的市場前景,元宇宙的國際監管和中國政府對元宇宙的監督政策等進行粗淺的分析或者預判。

  一、元宇宙一詞的由來及前景

  元宇宙一詞源於1992年美國科幻作家尼爾·史蒂芬森的科幻小説《雪崩(Snow Crash)》,尼爾·史蒂芬森在這部作品中提到了Metaverse這個概念。Meta在希臘語中表示超越,verse就是universe,兩詞合稱為 Metaverse,這就是元宇宙單詞的最初呈現。對於元宇宙的場景描述,在影視作品中相對應的有2018年上映的《頭號玩家》。此外,美劇《上載新生》中展現的劇情被認為是最接近於終極形態的元宇宙,即並不是與真實世界並行的虛擬世界,而是能與真實世界相融、互通、互動的交叉存在。

  Metaverse為什麼譯為中文的“元宇宙”?關於宇宙二字的翻譯尚好理解,而“元”字有人認為是出自《易經》中“元亨利貞”的“元”,一元初始,萬象更新。Meta被譯為元,早在社會學和統計學的概念中就有之,Meta-analysis,即元分析(薈萃分析)。在此,筆者認為現在從元宇宙外延的無限性而言,“元”可以做任意的理解和想像,探究其本義意義不大,你可以認為他就是一個黑洞或者暗物質一樣的神秘存在。有人認為,錢學森對“靈境”一詞的表述更能被中國人所認同。“靈境”一詞在國人心中不由得會與“靈異鬼神”聯繫在一起,讓人浮想聯翩,不過,這詞在北京八寶山人民公墓的牌坊上也可以看到,所以也讓人感到背後發涼、頭皮發瘆。倘若將“Meta”譯成“太虛幻境”,又會讓人感覺多少有些戲謔、不正經的成分,權衡左右,所以還是叫元宇宙吧。

  目前對於元宇宙熱捧的不少,尤其是那些做NFT、區塊鏈、雲計算、VR眼鏡等産品的商家,當然也有質疑的聲音存在。如網路上盛傳劉慈欣説元宇宙將把人類帶入歧途,網路上又説劉慈欣本人否認他説過這樣的話,最後是林林總總的表述,資訊的真偽令人很難辨析。究竟元宇宙未來將誕生出什麼似乎已經不重要,圍繞元宇宙産生的故事卻變成了主角,哪怕是羅生門。就當前整體而言,無論是學術、工商、法律等社會各個領域,都對元宇宙産生了濃厚的興趣,甚至表現出強烈的期許,大家普遍認為,這將是一個新的“風口”。於是很多人抱著這樣的想法:沒有接受網際網路的人已經被社會淘汰,沒有擁抱移動網際網路的人已經落後,在WEB 3.0時代,如果跟不上元宇宙的步伐,那就不會有未來。元宇宙帶來的現實迫切性與未來的無限可能性,也引起了部分行業協會的關注。例如,中國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成立了元宇宙工作委員會、中國廣告協會也成立了元宇宙工作委員會。

  二、元宇宙的現實應用與願景

  對於元宇宙的描繪,有人認為它就是多人線上角色扮演遊戲(MMORPG)的升級版,這樣的遊戲20年前就有,當然這種認識較片面。還有人用Second Life和《動物森友會》這樣的遊戲進行説明,特別是虛擬與現實的共生與互動,如在《動物森友會》中拜登的支援者甚至成立了拜登黨,在虛擬世界中為現實社會中的拜登拉選票。

  基於VR眼鏡、感測器等硬體設備介入的遊戲,可以被認為是人類進入元宇宙時代的最後一個臺階,也是最關鍵的一個臺階。所以有分析指出,扎克伯格佈局元宇宙,第一階段就是通過以VR眼鏡為硬體的遊戲起步(目前已經實現);第二階段是商務解決方案,如扎克伯格在公司更名新聞發佈會時所展示的倣真會議場景;第三階段是在元宇宙世界裏對現實廣告市場的爭奪。對於元宇宙的應用,遊戲、商務解決方案、廣告、社交等可能也只是其中一部分,此後將會有更神秘的數字經濟的新大陸浮出水面。

  基於元宇宙的永恒概念、全時空、唯一性等特點,可以創造出更多與現實相結合的産品。如有年輕人買不起現實中的婚房,可以先在元宇宙中購買虛擬的房屋,並在其中進行裝修裝飾,等之後在現實中他們有了購買能力,就可以迅速將在元宇宙中的設計落實到實處。在元宇宙中,虛擬人間的交友、婚戀等帶來的沉浸與滿足感,與傳統的網路體驗完全不同,如果利用高度敏感的感測器等硬體設備,將會是頭腦中的“感覺”延伸到肉體和物質的概念,最終實現可以“做夢娶媳婦”“想啥來啥”的理想狀態。

  目前,關於元宇宙的應用,只是其初級的版本,主要集中在教學、文博、培訓、演出、遊戲、娛樂等領域中,很多只是VR、AR、MR、XR的版本(有部分標榜元宇宙的應用甚至連其中一種都沒有做到)。在筆者所設想的純粹的元宇宙的産品和應用場景中,一個沒有行動能力的植物人,可以通過腦機介面將意識上傳到元宇宙中成為一個不死且有思考能力的虛擬人,這個虛擬人將是天使或鍾馗一樣的存在,用上帝之眼照顧著在現實社會中的真身,這個虛擬人可以決定真身消費什麼、購買什麼樣的醫療服務。當真身的繼承人想對其做安樂死時,虛擬人會進行有力地抵制反對,因為這其實是現實中的真身對自己命運的本意安排。當奇跡發生,疾病可以被治愈並且意識重新下載至真身肉體時,現實生活中的真身本人即可又恢復了行動、記憶和思考的能力......這樣的場景對於有財産、行動能力喪失或身患絕症的人,有繼承人但沒有人願意照顧自己的老人,等於是在虛擬的世界裏“養兒為自己防老”。當然也有人會認為,元宇宙是對現實世界的數字化、虛擬化,而筆者上述的應用場景則更接近於意識上傳。

  在元宇宙中,虛擬的我可以用進度條、搜尋等功能找到我人生的每一個片段,回放和我生活相關的場景。如果是一個五音不全的男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為心愛的姑娘舉辦一場網上的音樂會,他自己就是一個明星,這場音樂會還可以賣票,賣票所得還可以轉化為現實的購買力,為心愛的姑娘在現實社會買999朵玫瑰。當然,也可以像“王多魚”那樣,在“西虹市”放一場絢爛的煙花,讓所有元宇宙中的居民觀看,提出“是哪一個姑娘這麼幸福”的疑問,而這樣的場景,是個體人在現實生活中幾乎不能實現的。理解元宇宙,需要理解為什麼孩子、成年人都可能會喜歡接受網路遊戲,這種理解不應該帶有貶義或者道德的評判。

  前面提到的美劇《上載新生》,目前則可以被認為屬於最接近於終極元宇宙的呈現,劇情講的是男主人公遇到車禍後,在搶救期間通過腦機介面下載了他大腦中所有的記憶和思考的能力,將其上傳到了元宇宙中的平行虛擬世界,但是虛擬世界也有管理員,在虛擬世界中生活,需要男主人公在現實社會中的女朋友為他付費後才能購買服務和商品。在虛擬世界當中,人們所能夠享受到的服務和商品,包括住房、娛樂、飲食的品質等,也都是與費用的支付直接掛鉤。需要注意的是,有觀點認為《上載新生》中,上載意識的概念不屬於元宇宙的重點,作品中對於虛擬世界的描述及其真實性的表現才是元宇宙的目標。

  三、元宇宙的特徵和基礎條件要求

  有觀點認為,元宇宙有八個特徵分別是:身份、社交、沉浸感、隨時性、延遲性、多元化、經濟性、文明性。我們所指的身份是指玩家擁有屬於自己獨特的身份,可以通過虛擬形象進行自我表達;社交是指玩家通過虛擬的數字身份形象穿梭于不同的遊戲世界中,與熟人或網友進行社交;沉浸感是指玩家可以通過VR設備提升沉浸感;隨時性是指玩家可以跨終端操作,通過手機、PC、主機等方式進入;低延遲是指通過雲平臺來降低各地伺服器之間的延遲;多元化是指豐富的UGC遊戲內容帶來多元化體驗;最後的經濟性是指玩家可使用平臺內虛擬貨幣自由交易、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是可兌換的;文明性則是指當用戶數、使用時長與內容豐富度達到一定規模,虛擬世界平臺有望形成穩定繁榮的內容生態。

  關於元宇宙對網路環境要求,可以理解為組成強大的無處不在的網路環境必要條件,在軟體方面,主要包括區塊鏈技術、雲計算、雲存儲、配套的設計軟體;在硬體方面,則包括VR眼鏡、手柄感測器、VR手套、觸感背心、定位感測器,甚至嗅覺、味覺感測器等外部設備。對於實現元宇宙願景的條件,有人戲稱那可能要在8G時代以後,從目前技術發展看,我們至少不能失去信心。從功能手機到智慧手機,到移動互聯的時代,也只有短短的幾年時間。或者説,我們多數人不能整體地感受到元宇宙基礎條件的成熟帶來的生活改變,但至少可以實現部分的感知。比如VR眼鏡如果能從500多克降到200多克,那我們看視頻時頭頸部的疲勞感就可以大大減少,可以延長舒適使用的時長。人類的科技可能就是在偉大的發明和創舉中,轉化到每個人身上,有些發明可能是有限而普通的,但是又實實在在地影響我們的生活,如當年為解決宇航員在太空小便問題的尿不濕,現在不僅服務於嬰兒,還讓失能人群受益。

  關於元宇宙經濟系統,按照玩家可使用平臺內虛擬貨幣自由交易,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是可兌換的説法,如比特幣(我國政府不承認其合法性),或者其他NFT類産品均可以發揮這樣的作用。

  四、元宇宙的商業佈局和市場前景

  目前規模較大的元宇宙平臺主要有三家,分別是Sandbox、Decentraland和Roblox,其中Roblox在2021年初上市,上市後股票即迅速上漲,目前上漲十倍,現在市值已高達400多億美元。據悉林俊傑已經花了123000美元在虛擬世界平臺Decentraland購買了房産。微軟CEO動用了600多億美元(佔微軟現金流部分的1/2)收購動視暴雪公司,此舉也顯示了微軟加入元宇宙的決心,但也有人認為這是微軟在佈局XGP。

  Meta元宇宙佈局則是要構建一個龐大的系統,從作業系統、平臺、遊戲、産品等構成一個完整的生態鏈。在配套的工具方面,英偉達公司推出了專為元宇宙設計的相應場景工作平臺,假如在這樣的設計平臺上,你對著一塊虛擬的玻璃扔出一塊虛擬的石頭,就出現了石頭砸碎玻璃的VR畫面,而且有碎渣四濺的真實效果,當然這只是其中的小兒科功能。阿迪達斯等各類企業已經開始用NFT+實物的方式開展經營。美國説唱歌手特拉維斯·斯科特就曾在《堡壘之夜》這款遊戲裏舉辦了一場演唱會,引來了1230萬名玩家觀看。

  在硬體方面,2014年Facebook(現Meta)收購了Oculus(目前消費級的産品4000元人民幣即可買到),2021年Oculus銷售量達到1000萬台以上,這是網際網路時代數字化産品進入大眾生活的基準數量。Meta表示要在五年內完成向一家元宇宙公司的轉變,屆時其將成為一家超級的平臺,其影響力及商業前景將是無限的。Meta旗下還擁有溫控器類的企業。正如IOS系統不僅給蘋果帶來了豐富利潤,還有競爭上的護城河及超級客戶粘性的作用。在此強調下,有關Meta2021財年出現100多億美元的虧損是誤傳,Meta2021財年營收1179.29億美元,與2020財年的859.65億美元相比增長37%。虧損的是旗下的元宇宙部門Meta的現實實驗室Reality Labs,讀者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研發投入。

  微軟在MR眼鏡方面推出有HoloLens,2018年,微軟收到一份價值4.8億美元的合同,為美國陸軍提供整合視覺增強系統(IVAS)的原型。此外,中國台灣地區的HTC也是VR眼鏡的重要品牌。中國大陸地區也有像字節跳動、騰訊等企業走在各大網際網路企業前列。字節跳動在2021年8月花費近70億人民幣收購了Pico,這家企業是一家製作VR眼鏡的企業。阿裏旗下的南華早報已經開始在NFT方面進行拓展,騰訊也開始對澳大利亞的NFT相關公司進行投資。

  遊戲、商務解決方案和廣告在元宇宙的初期將是企業的主要盈利點,尤其是通過遊戲可以創收毋需多議。在商務解決方案方面,阿里巴巴寄希望於通過元宇宙為實體商鋪引流。從商業用戶角度出發,在元宇宙中組織會議,可以解決人與人之間的交流,現場開會的人表情及行為語言、座次排序等問題,實現這些所傳遞出的資訊量及資訊價值,這是目前的二維視頻會議室所不能實現的。同時,可以通過商務解決方案,售出商業級産品、培養大量潛在的能夠接受元宇宙虛擬現實的客戶,從生産角度拓展相關業務。

  關於廣告,應是元宇宙的商家必爭之地。在元宇宙的世界中,不會缺少廣告,如《頭號玩家》中看到,雖然是虛擬的世界,但依然會有很多現實世界中門店或者商品的廣告牌。在元宇宙裏,企業還可以進行經營開發,佈置自己的商業場景,購買街上的廣告位,可以在元宇宙家庭的電視裏播自己的廣告。在元宇宙應用場景中,你從北京到上海坐飛機或者高鐵的時間可以壓縮成一瞬間,但是在上海街道的某些路段,你必須一步步地走過,接受熙熙攘攘的人流,你也有可能碰到元宇宙世界中的朋友。元宇宙平臺讓你走必須走過的路,是為了讓你“不經意地”看到路邊建築上的大型廣告屏,而那上面的內容,就是經過演算法完成對你的人物數據畫像後,為你專門設計播出的廣告。

  中國大陸一年的廣告費用為一萬億元人民幣左右,目前網際網路廣告和電視廣告佔五千億元人民幣以上,在未來元宇宙的世界裏,究竟可以分走多少存量或者新增多少流量還不得而知,但是我們可以預見到,隨著元宇宙版圖的無限擴大,虛擬人數增多,在元宇宙裏投放廣告的企業會越來越多。在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到中國廣告協會專門成立元宇宙委員會的前瞻性。

  當下,關於元宇宙的新概念,除遊戲以外什麼是賺錢的風口?無外乎NFT、元宇宙的培訓和文博會展領域的服務等。以國內的NFT産品來看,賣圖片、視頻、實物組合等種類繁多,甚至新華社已經賣了1萬份NFT數字化新聞産品。涉及元宇宙相關內容的各種層次的培訓五花八門,如中國傳媒大學所屬學院推出的元宇宙4天班32課時學費就達9800/人/期。只要與元宇宙挂邊的特色培訓班幾千元一期更是屢見不鮮,其中有講原理的、有講市場開拓的、有講軟體開發的等等。從文博會展領域的服務以及從業者的關注點來看,打造網上博物館幾乎成了元宇宙宣傳的標配。

  五、中國元宇宙的市場前景和政府監管

  元宇宙具有廣闊的前景,目前仍在起步階段,除了硬體、軟體、使用協議等有待發展完善以外,元宇宙産品可以跨越國界等因素、在産品和交易的合法性、代幣的認可等方面都存在爭議,如中國政府就不承認比特幣的合法性。在元宇宙的世界裏,即使是一國公民,在本國註冊的元宇宙平臺上進行經濟社會行為,也會産生平臺經營所涉及的資訊存儲、管理、使用的合法性等問題。從中國現行的法律看,元宇宙將會涉及刑法、民法、治安處罰法、涉外關係法、網路安全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數據安全法、公司法、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資訊保護法、執業醫師法、勞動法、拍賣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諸多法律法規。

  如果一個元宇宙達到了平行于現實世界的水準,那麼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元宇宙的世界中適用?如果元宇宙與真實社會實現了對接,實現了共生與互動,那麼我們現行的法律體系如何健全完善?元宇宙中的遺産,現實社會中的人是否可以繼承?現實社會人留下的遺囑,要完成其遺産轉入元宇宙由其虛擬人繼續使用,這個虛擬人是否適格?

  元宇宙的世界也將存在意識形態與倫理等問題,而其去中心化是一個偽命題,元宇宙平臺面對監管,是否也要進行必要的刪除?平臺和超級管理員的存在就是再中心化。而外匯政策和對本國貨幣的管制等,更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所謂去中心化,面對破壞伺服器和斷電等最簡單粗暴的物理動作,也只能算是有限的去中心化而已。

  中國作為數字經濟大國,在元宇宙的發展過程中,眾多企業已經進入。可以預見,從硬體角度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硬體的發言權仍會掌握在歐美國家,特別是美國的手中,同樣軟體方面也不樂觀,中國企業目前依然在消費應用的層面上,實現不了對工業應用的突破。在平臺的作業系統上,如果不能擺脫手機領域依賴蘋果公司的IOS系統和谷歌公司安卓系統的現狀,中國的元宇宙也將只能依附於國際平臺主導的元宇宙世界中,那些現實世界卡我們脖子的問題,在元宇宙的世界裏,我們也同樣難以回避。

  對於元宇宙的政府監管,由於其全球化的特點,這是我們傳統的監管法律、技術條件、人才儲備等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難以適應的,所以樂觀地看,在元宇宙的早期,因為其影響力小,交易少等原因政府對其發展可能帶有觀望、了解的因素,能夠體現出一定的包容審慎。而當元宇宙發展到一定階段,其在遊戲、商務解決方案、廣告等層面達到一定影響力,開始涉足數字經濟的新大陸後,政府的監管應是嚴厲而穩健的。並且不排除對一些敏感領域採取“雙減”性質的“拔草”式雷霆手段。

  如果把元宇宙監管比喻成對槍支的管理,各國對民間持槍的態度差異巨大。對於國際元宇宙平臺在中國境內的發展,可以參考目前我國政府對谷歌的態度。中國自主的元宇宙平臺,最後可能會演變為一個獨立的帶有中國特色、能夠保證政府進行相對有效監管的元宇宙。再如NFT是元宇宙中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NFT在國際上可以作為代幣,在中國即限縮為只能是數字化藏品,而且轉贈、拍賣目前都受到嚴格的規制,目的是防止其具有貨幣屬性。

  如果中國元宇宙平臺與境外元宇宙平臺實現互通互聯,需要的可能不僅僅是幾個類似HTTP這樣的協議,而是要面對如現實世界中的海關、護照、外匯兌換、對於犯罪分子的引渡等等一系列問題。而這樣的問題,在現實世界中至今也是紛爭不斷。對於中國的企業而言,如果進入元宇宙市場,立足國內就要依照中國的國情與法律,發展中國版的元宇宙。如果希望佔有中國以外的市場,將中國版的元宇宙推向世界,就要搞TikTok類型的國際版。對於引進國外平臺的元宇宙在中國發展,則需要認真考慮因社會文化、法律、不同群體等原因帶來的本土化問題。

  在對元宇宙的監管方面,國內可以涉及的部門至少有網信辦、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工信部、文旅部、公安部、國安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如果在政策上發力,扶持的政策可以有,但效果尚需檢驗。在元宇宙領域現在不清楚“紅綠燈”的具體要求下,在中國市場,元宇宙企業對政策的把握理解不應僅僅停留在執行落實上,更多的應是加強研究預判,在業務的開拓上必須留出足夠的緩衝地帶,同時,經營者更要有“黃燈”意識。

  在現階段,遊戲、商務解決方案和基於社交、數字孿生等技術的廣告等領域,依然可以從傳統監管方式和力度看到趨勢,整體上還是處於可以安全運作的空間,所遵循的也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而一些借助VR、AR技術的文博會展等領域,基本上不受監管的影響,但是這些領域也只能算是元宇宙泛化後的邊緣産品。

  在中短期內(至少五年),廣告應是元宇宙中的最主要增長點,而元宇宙的特點使得元宇宙中廣告的監督管理,從法律強制性規定到道德導向的規制,都需要適應多層次、多維度、多角度的需要。在國家法律和強制性標準難以一步到位的情況下,行業的自律就變得必要而迫切,正是基於這樣的市場環境,如何有效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將給中國廣告協會及其元宇宙委員會這樣的組織足夠的發揮展示空間。

  在元宇宙的社會監督方面,如何加強遊戲和廣告所涉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也成為了擺在中國消費者協會這樣具有法定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的公益性社會組織面前的重要問題。中國廣告協會和中國消費者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在元宇宙領域共同培育、規範和發展市場,共同以消費者權益為立足點開展工作,也具有較廣闊的前景。在中國的元宇宙領域,“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社會共治體系應與元宇宙的發展同步。用一句流行語,他們必將是“時空伴隨者”!

來源:法治網    | 撰稿:張德志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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